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难;,不但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且也使基层法院实际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大大缩小,更重要的是放纵了犯罪,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必须采取科学决策,认真加一解决。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公民认知法律,自觉诉讼的意识。
加大普法力度,使广大公民知法、懂法、学会运用多种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和广泛而公正的刑事自诉庭审活动,切实生动地宣传法律,使广大公民自觉利用刑事自诉这个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完善关于刑事自诉的立法。
首先,补充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现行仅就自诉案件范围作了笼统规定,对如何提起刑事自诉的具体操作程序未作规定,不便于广大群众准确掌握和操作,也极易引起公、法两家互相推诿,致使案件长期搁浅,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讼累。建议增设;起诉与受理;的具体规定,并明确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其次,增设缺席判决规定。自诉案件不同于公诉案件,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为了保障这种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均设有缺席判决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因逃匿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就应承担其法律后果。加之,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应是在自诉案件中增设缺席判决这一规定的立法依据。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往往是为了逃避责任追究和怠于承担责任。因此,增设缺席判决的规定更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应在相关行政机关的管理法规中补充完善关于刑事自诉的条款,在行政法规中明确进行行政处罚的限额和构成犯罪的起点界线,同时明确行政机关应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要及时提醒受害人可以对侵害人提起刑事自诉,避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应明确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是否准予受害人撤诉具有处置权。
刑事自诉案件尤其是新型自诉案件,既可能是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能是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的刑事案件,如果诉权、处置权自始至终掌握在自诉人手里,想告就告,不想告就撤诉,显然有失法律尊严。因此,对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大的自诉案件,处置权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只要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确认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不适应调解的,就不允许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诉。这样更有利于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