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纯正单位犯罪罪名有哪些
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89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规定的是单位受贿罪,本罪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单位;
3、扰乱市场秩序罪特殊主体的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
4、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
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6、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7、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二、单位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4、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
三、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
综上所述,在刑法中众多的罪名中,很多犯罪主体是双重的,个人或者单位都可以犯罪。但是也有一些罪名只能单位触犯,属于纯正单位犯罪。比如单位受贿罪、强迫职工劳动罪及安全事故罪等。单位犯罪后,法院判罚的原则基本是双罚,对直接负责人判刑,对单位判罚金。
我们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即第二种观点中可以发现一个隐含的观点,即该行为不能归入诈骗罪等侵害财产罪类中,在诉讼诈骗中凡是其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或伪造公文、印章罪的依其触犯的相关罪处理,如果没有以上行为,则不能定罪处罚。但是对于此类行为,因为其侵害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即使人民法院发现错误后对此进行了纠正,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声誉的损害却是无法估量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远比普通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的危害大的多,对其仅给予司法拘留、罚款或依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处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仅依手段行为定罪的“解释”实为认为对该行为不能归入其他罪的原则基础上退而求其次的一种选择。在立法上有必要对此予以单独定罪量刑,对因为诉讼诈骗行为而导致人民法院判决的得出作为犯罪的既遂,而意图诈骗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鉴于该类行为侵害客体的双重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该罪的法定刑也应比诈骗罪或伪造证据罪处罚的法定刑略重较为合理。第二,“诉讼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罪责分析诉讼诈骗应予独立定罪的原因在于其独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应予刑事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诉讼诈骗行为构成诉讼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通过对人民法院的欺骗、蒙蔽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意志因素是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意识因素是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进行欺骗。2,行为人主体上应该是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或被告方或和一方共同实施伪造证据骗取他人行为的案外人,多数应为原告,被告作为主体应为在提起反诉的情况下成立。3,侵害的法律权益,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实施诈骗侵害的法律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但鉴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声誉的重要性将该类行为归入妨害司法罪中较为适宜,即不以数额而以情节作为定罪的基础。4,本罪的客观上表现为,伪造证据或指使他人做伪证,以期意图通过蒙蔽人民法院来不法获取他人的财产,伪造证据包括伪造本不存在的证据或使用本该作废的证据等行为,如还款后应交还的欠条或涂改证据。欺诈行为的前提是侵害对象与行为人没有任何债务关系存在,包括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建议对诉讼诈骗行为单独定罪量刑的根本出发点在于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构成要件的特殊性,故对此行为必须予以刑法规制。诉讼诈骗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是市民交往中对诚实信用规则的最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市民社会中的首要原则,也是民事法中的“帝王原则”,对于严重的诉讼诈骗行为,如果仅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予以相应的司法处分必然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例如某人利用他人还款后未收走的借条又进行起诉,对方因为提不出反驳的强力证据致败诉,如被执行,则不仅两次启动法院的诉讼活动,而且对当事人的权益很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唯一的途径是寄希望于上诉或再审。但是如果上诉没有成功或没有其他新证据启动再审,则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甚至不亚于被抢劫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其他类犯罪行为受害人本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来寻求正义,但是诉讼诈骗一旦成功,则很难寄希望于司法机关挽回损失,被害人必然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对社会道德、法律规则的极大不信任,甚至造成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变相鼓励,结果会导致经济交往中诉讼诈骗行为的有增无减,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正常流转,也会对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社会道德规则造成潜在的破坏。即使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或上诉审对此行为得以识破,对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声誉的损害也是现实存在的,同时对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也造成极大浪费。这种危害的结果远较普通诈骗罪严重,对其单独定罪量刑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对其仅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予以处罚,不但违背犯罪构成基本理论,容易造成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混乱,而且也有违刑法的结构体系。所以将其单独定罪量刑符合刑法对社会的调整要求和刑法滞后的完善。*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纪检组长①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112页②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3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③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第三版。④“间接正犯“是由日本刑法引入的一个概念,与“正犯”相对应,即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被利用者不构成犯罪,利用他人的人构成相应的犯罪,如利用无刑事能力人杀人的行为该利用者即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利用者不构成犯罪。⑤赵长青主编:《刑法学》,2000年第一版第758页,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