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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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进行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死刑复核程序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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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规定,证据要经过法庭控辩双方质证确定无疑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笔者认为,在批捕审查证据时,眼光要放远一点,要有法庭质证观念和意识。所谓 有法庭质证观念,并非是以判决有罪的证据标准来审查批捕证据,而是在审查批捕时就要注意审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每一个证据的来源、获得方法、可靠程度,分析 这些证据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取证过程是否客观公正,内容是否真实,多角度地分析这些证据,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可能提出的疑问和 质证。经不起质证的证据,如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客观全面的证据、取证方法不科学的证据、经不起逻辑分析的证据,批捕审查时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 据。如范亚周等人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案中,侦查人员将四个人的照片同时放在十张照片中让证人进行辨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审查适用逮捕措施,必须对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目的是为了确定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据能力。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及其大小。只有具 备了证明能力,证据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因此,证明能力是决定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本质因素。证据的证明能力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取决于证据的客观性,亦 即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客观现象。只有具有客观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明能力;其二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 存在某种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联系,否则,对案件事实不具有证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