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踢死警察的罪犯温X故意杀人罪死刑被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X伙同黄X明、王XX等人在哈市平房区新疆大街XKTV因与被害人马某发生口角,将马某殴打致死。同时,查明温X等人均为刑释解教人员或无业人员,自2008年2月开始纠集在一起,为达到非法敛财、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购置管制刀具、镐把等作案凶器,在平房区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故意伤害4项罪名。
2010年9月20日,法院认定温X等5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马某殴打致死,还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X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死刑原判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温X家属委托谢X律师辩护,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X律师提出的诸多有利于温X的辩护意见,于2013年8月2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复1XX6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温X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X的死刑。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温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网友提问:
被判死刑的女囚怀孕了,生完还后还要继续执行死刑吗
律师解答:
绝对不执行.不需要生完孩子就必须改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的。
前款第项、第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据该条规定,罪犯正在怀孕的就必须停止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至于什么时间什么原因怀孕的法律没有规定,那么就不是问题.
补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342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要停止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所以只要在执行死刑前罪犯怀孕,不管是审判前还是审判后怀孕,也不管是什么原因怀孕,都不能执行死刑,判决是死刑的要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