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赔偿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民事赔偿影响被告人刑事的轻重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根据。从实践层面看,民事赔偿对于死刑的适用确实产生了显著影响,但应当理性而节制地考量这种影响,以防止“以钱买命”等负面形象的出现。
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首先要理性确定民事赔偿适当从宽处罚的案件范围,除了严重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之外,其他犯罪案件中都存在民事赔偿影响死刑适用的空间。其次,要准确衡量民事赔偿情节的分量,可以重点从赔偿数额、赔偿态度和赔偿时间等方面考虑。再次,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哪些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综上可知,一般是针对三类人不适用死刑。包括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其中对于审判是已满75周岁的人,是可以不适用死刑而不是应当不适用死刑。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