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核心内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这个需要分析注意的内容有6个要素,那么这些要素中,需要注意的内容有哪些其主要的结合法规是怎样应用的呢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货币犯罪:
货币的含义:国内能够流通兑换
伪造:是指用不是货币的原料制造;
变造:是指在真货币上进行加工;
使用假币罪,使用的是假币,因此不能是变造币,;使用;指要进入流通领域――如用假币去赌博、行贿、缴纳罚款、购买物品等,都属于使用假币。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按吸收犯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又购买假币的数罪并罚;
购买假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构成一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购买假币又使用的按吸收犯,定购买假币罪且从重处罚
出售假币又使用假币的,必须数罪并罚。因为没有牵连吸收关系
使用假币又出售假币,但对假币来源不明的,直接以使用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都只限于伪造的货币,不能是变造货币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本罪构成,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是否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
→客户是否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即是否与客户沟通。
金融机构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将没有记入单位法定账户的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无论是否与客户相沟通,都构成本罪。
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只有与存款客户相沟通,没有将存款资金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才构成本罪。因为,客户不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法定账户,那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代表着金融机构,无论被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能否收回,金融机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实际上是金融机构的资金,这种行为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其他犯罪论处。
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定性因发放的对象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造成较大损失;违法向其他人发放造成重大损失
逃汇罪的主体:公司、企事业单位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汉族人数较多,但是其他的少数民族也是我国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既然是我国的公民,自然少数民族的所有合法权益都是受我国法律制度保护的。在我国,绝对不允许存在对少数民族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出版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罪名分析是什么
一、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一样,是民族平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是国家富强、安宁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团结问题,要求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尊重,要求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要严格遵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对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给予刑事处罚。出版机构在出版物中理应加强宣传民族团结的内容,更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但近年来有个别出版单位在出版物中刊载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必须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所谓出版是指一切被编印出来供人们视听、阅览的物品,如书籍、书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挂历等等。所谓刊载,应作广义的理解,其含义应等同于出版,也即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励或者复制、发行。至于刊载的表现形式,则既可以是文字、漫画,也可以是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中的言语等等。
2、刊载的必须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对其他民族予以贬低、蔑视。所谓侮辱,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对他民族予以丑化、嘲讽、辱骂。所谓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在出版物中具有不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或者损害少数民族名誉,使少数民族蒙受耻辱的内容。如丑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攻击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刊登少数民族裸露过多的图片、照片,并加以丑化、歪曲等等。
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不是指某一个人的习惯或嗜好,而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体而言即是指55个少数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里的喜好、崇尚和禁忌,如果行为人任出版物中刊载的内容只涉及到某一个人,即使对其造成侮辱,也不能按本罪论处,必要时,可以按侮辱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只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指行为人动机卑鄙,刊载的内容歪曲了历史或者纯粹是谣言,刊载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是多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等情形。
这里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引发骚乱、致使民族矛盾激化、引起民族冲突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对出版物的出版负有直接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出版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罪名分析是什么
本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的界限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和名誉;而本罪侵犯的则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侮辱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侮辱、诽谤行为也可以采取出版作品等文字方式,但还可以采取口头、动作等方式。而本罪只能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
4、犯罪主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侮辱罪、诽谤罪则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之目的。
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249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或者其它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两罪都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但具体而言,两者侧重点则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团结的权利。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只是55个少数民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全部56个民族。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表现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煽动的方式虽也可以采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并非仅限于此,其行为方式要比本罪广泛得多,
4、犯罪主体上不同,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之目的。
三、处罚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