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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刑后会立即执行吗 死刑应不应该废除

添加时间:2016年9月8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宣告死刑后会立即执行吗

宣告死刑不一定会立即执行,如果是被宣告为死刑缓期执行的,会有两年的考验期,如果是宣告死刑立即执行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会被执行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不可逆转的刑罚方式,死刑的执行更加要谨慎。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执行也是慎之又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立即执行的。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有什么限制

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又在是否实际执行的环节上留了一线生机,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均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适用死缓的基本条件。

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通常是指犯罪后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因被害人的过错导致被告人激愤犯罪或者有其他表明容易改造的情节的;有令人怜悯的情节的;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故判处死缓会出现不同结局。

根据刑法典第50条之规定,对于死缓犯,有三种处理结局:其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其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典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换言之,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之内,缓期2年届满后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关押日数,则应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死刑应不应该废除

在现阶段,死刑不应该废除,但应该减少死刑的种类。

第一,法律应该首先维护社会秩序,然后才是改善人权。

第二,即使在经济高度发展和法律完善的美国,只是部分州废除了死刑,还有很多州保留死刑。可见死刑有其重要作用。只是少数发达国家废除了死刑。

第三,中国人口太多,如果废除,将很难维持社会稳定,或者把死刑改为无期,将加大监狱管理难度,没有足够的监狱,可能导致越狱。

第四,法律是公平的,如果一个人杀了人,他应该也被处死,否则是对另外一个人的不公。有违法律基本原则。

第五,缺少医疗样本。

死刑是否应该废除

在当下中国继续在经济和刑事犯罪领域保持死刑的必要性:

第一,从社会和国家治理的角度,死刑是有必要的。其实,要治理好一个国家,人性化的法制是需要的,但是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民族、宗教极为复杂,历来很难治理。这或许也可以解释在中国历史上,执行死刑的手段极为残忍。如果废除死刑,完全可以想像后果。显然,我们不能否定死刑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应该肯定这种法制在当下中国的合理性。当然,在经济领域可以完善立法减少对罪刑较轻的罪犯判处死刑。比如,现在贪污罪中的死刑罪的量刑起点是否有点太低但是,也绝不应该经济犯罪领域完全废除。试想,最近中国动辄贪污3、4亿的贪官,如果废除死刑,我可以断定,在中国目前政治体制的背景下,贪污问题可能最终会把中国引向绝境。另外,在刑事领域,可以减少死刑的立法,比如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虽然都容易判罚死刑,但是两者的性质还是有很大的差距。没有比随意结束另外一个人的生命更严重的事情!

第二点,从人性的角度。有的学者主张死刑的判定无疑于在国家和社会层面陷入了一种“以牙还牙,一报还一报“的恶性逻辑。即某个罪犯杀死了人,司法再以国家的名义终结这个罪犯的生命,也是一种恶。但是,从另外的角度,人的生命是有尊严的,是唯一的,独立的,生命的逝去是无法挽回的。一个人随意去终结他人的生命,为何不能允许国家终结他的生命呢如果对这样的罪犯手下留情,是不是也是对死者的一种不公再说,如果犯故意杀人罪的人没有受到死刑判罚,在目前越来越人性化的监狱里,其所受到的惩处与其罪刑显然是不相当的,没有达到法律惩恶扬善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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