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再审程序
刑事再审
民商再审
犯罪状态
罪罚轻重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诉讼指南

再审程序刑事再审民商再审犯罪状态罪罚轻重死刑复核取保候审诉讼指南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刑事诉讼罪名分析死刑知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911056513
联系人:张涛
北京 北京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特别程序案件审理期限有什么规定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4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特别程序案件审理期限有什么规定

特别程序案件审理期限有什么规定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的范围


选民资格案件


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审理这种案件分为两个步骤:①认定公民失踪,②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失踪由公安机关办理,人民法院只解决宣告失踪人死亡问题。设立这种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认一定的事实,并根据已确认的事实作出关于失踪人死亡的推定。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资本主义国家称这种程序为“禁治产”,指禁止某人从事处分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些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社会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常进行。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在中国,设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稳定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1056513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