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再审程序
刑事再审
民商再审
犯罪状态
罪罚轻重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死刑知识

再审程序刑事再审民商再审犯罪状态罪罚轻重死刑复核取保候审诉讼指南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刑事诉讼罪名分析死刑知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911056513
联系人:张涛
北京 北京

舆论与误判的死刑存废 死刑核准程序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15年11月15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舆论与误判的死刑存废

保留死刑的舆论

1.国家也罢,刑罚法规也罢,都不能不承认生命的威严和伟大。

文明国家的废除死刑,实在是理所当然。时至今日,死刑的存废得失,勿-宁说不是问题。作为立法来说,修改之期已经成熟,实行之秋已经迫近。法律上如此,政治上如此,伦理道德的观念上亦如此。加之,从社会学、哲学、医学的观点来看,应该肯定死刑的根底也已经完全崩溃。154155页。)花井卓藏如此论述,把死刑断言为恶刑,另外,还把也作为白璧之大瑕而主张废除是在明治40年。然而,其间经过了两次世界大战和日本现行宪法,直到明治40年刑法于前年实行口语化后的今天,死刑制度仍在民主主义的名义下被保护下来。这种支撑民主主义的国民的舆论乃至对法的确信的意义本身委实是多意义的,而本文必须就以舆论为理由的死刑存废论的是与非特别进行研讨。舆论对死刑制度的支持乃至以死刑制度为对的国民对法的确信,迄今为止也一直是当成根据的。相比之下,尤其是在最近,它甚至成为死刑存废论的决定性论据之一了。其代表性的内容就是关于修改刑法的法制审议会刑事法特别部会已发表的关于保留死刑的说明理由。121页。长井、前稿《死刑存废论的抵达点》三之参照。)对于这样的保留死刑论,从废除死刑论方面提出了反对的论据,33页44页。再有,关于有关死刑存废的舆论调查的合理性,参照迁本-义男《死刑存废争论与舆论》中央学院大学法学论丛3卷2号55页。)后者认为:以舆论等作为保留死刑的理由并不合理。这个问题也呈现了已经议论殆尽之观,但因为它仍然是关联法与民主主义之根本的问题,恰是需要重新研讨的。

2.关于死刑存废,**春夫博士认为:问题可以说已经提出殆尽了。

所剩的只是关于存续或者废除的法律信念而已,他批判废除死刑论如下:在目前情况下,国民对法律的信念,包括出自废除死刑论者之手的论调,几次民意测验都表示出倾向保留死刑。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立即下决心废除死刑,的确是不民主的。与宪法修改等不一样,废除死刑论者只是在死刑问题上处于忽视国民舆论的倾向,而这是把国民视为众愚而危险至极。因为国民并不是单单关于死刑才变成众愚。它是通向否定议会主义、民主主义整体的论调。87页。再有,参照长井前稿二注。)据此见解,死刑存废的最终依据是国民对法的信念,而在它倾向于保留死刑的现状之下,下决心搞废除死刑,难说不是否定民主主义。换言之,归根到底,在现状之下的废除死刑就是否定民主主义。假如这样的话,废除死刑在现状之下,应该是死心了。况且,可以认为舆论的压倒性的死刑支持率今后也仍然持续,在此限度内,死刑就应该要永远地保留了。可是,只要有国民大多数的支持,继续进行由国家的杀人就可以正当化吗假如按照这个逻辑来讲,岂不是只要有了国民大多数的支持,白是不是也要变成黑了。所谓民主主义,是这样的逻辑吗

3.认为把国民看做是众愚的论调,而危险至极时,却忘记了**拉底之死。

等于说是因为有了市民的投票,苏*拉就理所当然地变成了罪人。同样,大东亚战争和法西斯的犯罪也都因为有多数国民的支持而被正当化了。恰恰是这样的民主主义才是危险至极呢。况且,废除死刑论认为仅就死刑处于忽视国民舆论的倾向的这一宗旨,也未必是明确的。该宗旨当然不是要封杀反舆论的废除死刑的主张。勿-宁说,废除论正因为不可能忽视舆论,才就舆论及其调查方法等分析其合理性,一直提出不能依据的论据。而反对保留死刑的舆论,主张废除死刑的正当性,也是不能忽视舆论等反对之故的反论。这种反说,是把国民对之进行合理判断而能够变动意见作为前提的,尽管不能急速地期待变动,也不是把国民看成是众愚的。通过死刑存废的争论,可以发现最完美的方针政策,它是符合民主主义的。与此相反,以和的逻辑装作合意避开争论,从属于力,以疏通封死争论,把数结束起来,才恰是反民主主义性质的权力统治。

4.关于死刑存废被说成问题皆已提出殆尽时,那是争论已完结之后,只剩下国民判断这个意思吗

不是这样。如果说,争论是处于胶着状态的话,那么,解释清楚这一点,需要进行反复争论。保留死刑论将会追究废除死刑论吧。如果保留死刑论不进行追究,而是仅就死刑问题把国民的舆论视为绝对的倾向的话,其根据才正是应该予以质问的。如果它把舆论的压倒性支持的数作为力的逻辑的话,那么它就是承认力之统治的整体主义的逻辑,与民主主义相敌对。废除死刑若能和舆论相符合而被推进,是最好不过的了。因为国民对法的信赖也是据此而提高。然而,譬如像夫妻别姓的民法修正案那样,就连世界上拥有同样制度的许多国家也是一样,对于家族制度也没有特殊弊端,把别姓的选择委之于每对夫妻,假如这点有助于提高女性的自由和社会地位的话,随着舆论加以修改将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就是在这里,决定性的事物并不是作为数量的舆论本身,而是它的正当根据。假定以国民的多数表示反对这一个理由,也不等于可以强制少数希望别姓的人同姓。表示不能把它委之于个人自己决定的正当根据就变得必要了。更为要紧的,关联到生命这种个人尊严的根源问题,并不是应该仅仅以国民多数的意见就能决定的事项。61页写道:按理说基本人权即使由于多数人的意志也是不能剥夺的权利。如果以多数可以把它剥夺的话,就不要宪法了。同63页认为:如果为了〔总体〕就可以制约人权,这是总体主义性质的想法。)不能说有认为是当杀的人的国民的压倒性要求,哪怕是一个人也好,没有正当理由而被杀害,法律上是不能容许的。

死刑核准程序是怎样的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条报请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3、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第二百八十一条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的复印件;

扣押赃款、赃物和其它在案物证的清单;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

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案件的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

被告人上诉状、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

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二百八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第二百八十三条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其它应当审查的情况。

第二百八十四条对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案件的侦破情况;

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

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百八十五条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八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第二百八十七条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它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它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1056513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