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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污染环境罪和伙人怎样量刑 供述同案犯能否从轻处罚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17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构成污染环境罪和伙人怎样量刑

大家都应该知道,只有一个地球,如果这个地球上的环境遭到了破坏,那么我们的生活也将发生改变。保护好环境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对于那些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人应当给予惩罚,国家也对环境污染罪作出了规定,那么构成污染环境罪和伙人怎样量刑呢下面就和带大家一起来了解。


一、构成污染环境罪和伙人怎样量刑


环境污染罪量刑是怎样的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上述第种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还是违反我国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定,对环境排放有毒气体、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等,都有可能构成环境污染罪。构成污染环境罪和伙人怎样量刑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罪的,情节较轻的,因为人可能将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单独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供述同案犯能否从轻处罚

供述同案犯能否从轻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供述同案犯如果是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过线,是属于立功的表现,属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供述同案犯如果是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过线,是属于立功的表现,属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侮辱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侮辱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本罪和诽谤罪都是为保护个人名誉而设置的罪名。名誉与个人的存在息息相关,个人要参与社会生活必须要保持良好的声誉才能赢得他人的信任,如果名誉受到伤害,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联性就会被破坏,个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可能性就增大,所以,在刑法上保护个人的名誉就显得较为重要。但是,刑法设置保护个人名誉的罪名必然要对他人的表现自由给予较多的限制,是他人的言论自由很多时候不能自由地表达,那么刑法对名誉的保障、刑法对表现自由的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就是一个不好把握的问题。


名誉一般来说分为两种:一是外部的名誉,是指社会对于个人的评价,是社会成员的社会本质和道德品质的尺度,它在很多方面取决于公民本人,取决于公民的行为表现、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态度。二是名誉情感,是本人对自己所持的价值意识、情感,即对自身品质、能力、世界观、自己的社会意义的内心自我评价。对于侮辱罪的保护法益,日本判例、通说认为是外部的名誉,少数说认为是名誉情感。两者的差异在于散布真实事实不成立诽谤罪的情况下是否成立侮辱罪按通说不成立侮辱罪,按名誉情感说成立侮辱罪。


被侮辱的自然人必须是具体的、特定的人,或者虽不指名道姓但可以推知的人。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可推知的人进行侮辱不构成本罪;侮辱行为发生时,被害人是否在场,侮辱行为是否在被害人能够感知的场所实施,均在所不问。


二、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暴力,是指程度较低的、损害他人名誉的强暴方法,而不是程度较高的针对身体健康的伤害、杀害等行为。这种暴力主要是对被害人施加不法的体力,而毁损其人格和名誉,例如,当众打耳光、用大粪和污水泼向他人、强行剪他人的辫子、命他人从自己胯下穿过、当众拉他人裤子或裙子上的拉锁使之脱落当众出丑、强行架他人游街示众。其他方法包括使用口头方式、文字、图形而实施的侮辱,例如,到处贴小字报攻击他人有男女作风问题,将他人的头像嫁接在裸体照片上并将其置于自由阅览网页的行为,都是侮辱。至于什么是侮辱性的语言、文字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凡使用达到损害他人名誉程度的语言、文字的,都属于侮辱罪中的其他方法。


公然


侮辱必须公然进行,而在公然表示的同时已达到既遂。公然性不是指结果的公然性,而是指行为本身的公然性。在哪些人面前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才具有侮辱罪中的公然性,有三种理解:一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二是多数人;三是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第二种和第三种说


法都没有考虑到侮辱行为在不特定少数人、特定多数人面前实施的情况,所以对名誉的保护过于狭隘,有其缺陷,第一种观点比较妥当。即使是少数人,只要其不特定,且处于一般人可能出人的场所;只要是多数人,即非经相当时间加以分辨难以计数者,不论是否有特定资格的人处于其中,在他们面前实施侮辱行为,对他人的名誉就有高度的侵害盖然性,行为人的行为就具有公然性。所以,公然是指当着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面,或者采用能够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的方式对他人进行公开侮辱。


侮辱


侮辱,是指不编造、散布事实,只是单纯地以语言、动作对他人的人格给予抽象的蔑视,


使他人的名誉情感和社会评价受到伤害的行为。对他人的人格、名誉给予轻蔑的价值评价的内容可能涉及他人的能力、身份、品性、身体状况等。揭示抽象的、足以贬损被害者的社会评价的事实,而没有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的,不构成诽谤罪而属于侮辱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多数学者认为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或者过失不构成本罪。不过,将间接故意排除在本罪的主观方面之外、认为本罪是目的犯的观点值得进一步研究。


侮辱罪的成立事实上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公然侮辱的故意,这种故意应当包括间接故意。例如,甲人室盗窃,被害人乙回家发现后即邀约邻居数人将甲扭送到派出所,在路上甲哀求乙放过他,被拒绝后甲长时间辱骂乙,一路上引来很多人围观和议论的,甲为达到非犯罪目的而对他人名誉实施了抽象的毁损,就是对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的放任,客观上对乙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后果。所以,有可能成立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否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不在法律关注之内,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时只要对侮辱有所认识,有公然侮辱故意而实施侮辱行为,即使不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意图,也应当构成侮辱罪。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我们对他人进行侮辱造成严重情节,就会构成侮辱罪,构成侮辱罪也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但是需要对对方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对他人进行侮辱,一般是侵害他人的名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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