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失职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其一,犯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二,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其规定的数十种罪名,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占渎职罪的绝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3、既能由故意构成,又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其三,渎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指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等。
其四,渎职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但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紧密相联。
二:失职渎职罪的认定与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在乡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伺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侮辱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本罪和诽谤罪都是为保护个人名誉而设置的罪名。名誉与个人的存在息息相关,个人要参与社会生活必须要保持良好的声誉才能赢得他人的信任,如果名誉受到伤害,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联性就会被破坏,个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可能性就增大,所以,在刑法上保护个人的名誉就显得较为重要。但是,刑法设置保护个人名誉的罪名必然要对他人的表现自由给予较多的限制,是他人的言论自由很多时候不能自由地表达,那么刑法对名誉的保障、刑法对表现自由的保护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就是一个不好把握的问题。
名誉一般来说分为两种:一是外部的名誉,是指社会对于个人的评价,是社会成员的社会本质和道德品质的尺度,它在很多方面取决于公民本人,取决于公民的行为表现、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态度。二是名誉情感,是本人对自己所持的价值意识、情感,即对自身品质、能力、世界观、自己的社会意义的内心自我评价。对于侮辱罪的保护法益,日本判例、通说认为是外部的名誉,少数说认为是名誉情感。两者的差异在于散布真实事实不成立诽谤罪的情况下是否成立侮辱罪按通说不成立侮辱罪,按名誉情感说成立侮辱罪。
被侮辱的自然人必须是具体的、特定的人,或者虽不指名道姓但可以推知的人。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不可推知的人进行侮辱不构成本罪;侮辱行为发生时,被害人是否在场,侮辱行为是否在被害人能够感知的场所实施,均在所不问。
二、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暴力,是指程度较低的、损害他人名誉的强暴方法,而不是程度较高的针对身体健康的伤害、杀害等行为。这种暴力主要是对被害人施加不法的体力,而毁损其人格和名誉,例如,当众打耳光、用大粪和污水泼向他人、强行剪他人的辫子、命他人从自己胯下穿过、当众拉他人裤子或裙子上的拉锁使之脱落当众出丑、强行架他人游街示众。其他方法包括使用口头方式、文字、图形而实施的侮辱,例如,到处贴小字报攻击他人有男女作风问题,将他人的头像嫁接在裸体照片上并将其置于自由阅览网页的行为,都是侮辱。至于什么是侮辱性的语言、文字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具体分析,凡使用达到损害他人名誉程度的语言、文字的,都属于侮辱罪中的其他方法。
公然
侮辱必须公然进行,而在公然表示的同时已达到既遂。公然性不是指结果的公然性,而是指行为本身的公然性。在哪些人面前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才具有侮辱罪中的公然性,有三种理解:一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二是多数人;三是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第二种和第三种说
法都没有考虑到侮辱行为在不特定少数人、特定多数人面前实施的情况,所以对名誉的保护过于狭隘,有其缺陷,第一种观点比较妥当。即使是少数人,只要其不特定,且处于一般人可能出人的场所;只要是多数人,即非经相当时间加以分辨难以计数者,不论是否有特定资格的人处于其中,在他们面前实施侮辱行为,对他人的名誉就有高度的侵害盖然性,行为人的行为就具有公然性。所以,公然是指当着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面,或者采用能够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的方式对他人进行公开侮辱。
侮辱
侮辱,是指不编造、散布事实,只是单纯地以语言、动作对他人的人格给予抽象的蔑视,
使他人的名誉情感和社会评价受到伤害的行为。对他人的人格、名誉给予轻蔑的价值评价的内容可能涉及他人的能力、身份、品性、身体状况等。揭示抽象的、足以贬损被害者的社会评价的事实,而没有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的,不构成诽谤罪而属于侮辱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多数学者认为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或者过失不构成本罪。不过,将间接故意排除在本罪的主观方面之外、认为本罪是目的犯的观点值得进一步研究。
侮辱罪的成立事实上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公然侮辱的故意,这种故意应当包括间接故意。例如,甲人室盗窃,被害人乙回家发现后即邀约邻居数人将甲扭送到派出所,在路上甲哀求乙放过他,被拒绝后甲长时间辱骂乙,一路上引来很多人围观和议论的,甲为达到非犯罪目的而对他人名誉实施了抽象的毁损,就是对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的放任,客观上对乙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后果。所以,有可能成立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否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不在法律关注之内,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时只要对侮辱有所认识,有公然侮辱故意而实施侮辱行为,即使不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意图,也应当构成侮辱罪。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我们对他人进行侮辱造成严重情节,就会构成侮辱罪,构成侮辱罪也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但是需要对对方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对他人进行侮辱,一般是侵害他人的名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