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采用死刑或者死缓的考虑要点: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比如一个案件事实完全清楚、证据完全充分、则可以直
接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还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
地方有疑问的,则应适当考虑死缓,否则一旦是错案,人被杀后则无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的,并且行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现就说明该人有悔罪的表现,那么就应该从轻处理。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
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
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什么是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
行。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世界上最古老、
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
严惩罪犯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合法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
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私有
制度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
期的存在合理性。
目前适用死刑的罪名:蓄意谋杀、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
暴力抢劫、劫持、绑架、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
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目前
按国际惯例不适用死刑的人群: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女
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死亡的除外。
我们正确了解死刑和死缓的区别后,在当我们遇到相关问题时,我们可以清楚了解其判定的原因以及是否合理。不过,在此不得不奉劝大家不要为了当前的利益而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这样倒霉的只有自己。如果您还有其它疑问,请咨询律师。
一.死缓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刑法修正案。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无劳动能力的外,都必须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典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通过以上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再者,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都可以到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团队都会详细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