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再审程序
刑事再审
民商再审
犯罪状态
罪罚轻重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死刑知识

再审程序刑事再审民商再审犯罪状态罪罚轻重死刑复核取保候审诉讼指南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刑事诉讼罪名分析死刑知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911056513
联系人:张涛
北京 北京

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 在我国执行死刑程序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5年8月24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

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还不是很清楚。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

1、死刑。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对于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给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未成年人意识到社会的温暖,重新对待生活,激发对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后更好的发展,对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2、无期徒刑。《刑法》第17条第3款,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无期徒刑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

3、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满十八周岁,而对于大部分政治权利而言,具备政治权利能力的年龄条件是已满十八周岁,因此,未成年人还未享有的政治权利就无所谓剥夺问题。

4、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未成年人通常都是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无参加工作赚钱的能力,其家庭的财产除个人生活用品外,基本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所有。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无可执行的财产。

通过以上整理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若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特殊,建议您,可以到在线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提供更加专业的解答。祝您生活愉快!

在我国执行死刑程序有哪些

一、在我国执行死刑程序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死刑执行的程序一般包括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将执行命令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前对罪犯进行检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开始执行死刑。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怀孕的;

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第四百二十五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死刑执行的程序一般包括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将执行命令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前对罪犯进行检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开始执行死刑。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1056513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