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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最新受贿罪起诉书模板

添加时间:2015年5月6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医疗事故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可以要求赔偿,如对赔偿不满可以到法院起诉。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那么医疗事故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医疗事故罪起诉书范本


  控告人:XX,男,现年AA岁,X族,XX省XX市人,


  农民,家住XX市办事处院内。


  被告人:YY,男,现年BB岁,X族,XX省XX市人,


  XX区卫生院院长,家住XX卫生院。


;;


  请求事项:


  一、要求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玩忽职守者YY,追究被告的刑事。


  二、要求XX区卫生院偿付安葬费壹仟元及死者之子XX抚恤金贰仟伍佰元。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凌晨XX时XX分,控告人之妻张XX因产前大出血被送至XX区卫生院急诊,该院院长YY听取了经管医师吴XX诊断病情后的汇报。吴XX提出由妇产科唯一的医师凡XX参加剖腹产手术的建议,并通知天明即作手术。XX月XX日上午X时,被告YY来到病房见张下肢浮肿已至腹股沟部,宫底在脐下四指,无宫缩等症状,在场保健员朱XX建议即行手术,同日下午5时,产妇全身水肿,宫缩无进展,病情严重,经管医师吴XX建议立即转院或即行剖腹产手术。但是,被告YY对医护人员的上述正确意见均置若罔闻,未采取任何具体措施。被告明知产妇病情严重,唯妇产科医师凡XX参加会诊,方能保障安全,否则应当立即转院。但被告不顾产妇家属的请求,仍安排凡XX继续下乡搞计划生育工作。更为严重的是XX日上午XX时,产妇宫缩加强,胎心音消失,病情危急,但YY仍然让凡XX下乡,而未采取及时的抢救措施。至 10时,产妇岌岌可危,王方派人寻找凡XX。同日下午1时4O分凡仍未归,产妇张XX终因未被及时剖腹,子宫破裂合并低血容量休克,于1时45分死亡。XXXX年XX月XX日,原X县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认定产妇张XX之死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被告YY,身为医院院长,竟玩忽职守,对病危产妇漠不关心,不积极组织会诊小组,让妇产科唯一医师离院下乡,置病危产妇于不顾;不采纳医护人员的合理建议,要想看病无经济压力,还少不了医疗保险今后将更显重要及时为产妇作剖腹产手术或及时转院,致使产妇张XX长达36个小时之久未得到及时医治,以致病情恶化死亡。后果严重,影响极坏。有关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并不能代替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医疗卫生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及第13条第二项之规定,特告于你院,请依法立案、侦查、起诉。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具状人:李XX


  代书人:XX市法律顾问处律师XX


  以上就是对于医疗事故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的相关介绍。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如果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咨询律师。







最新受贿罪起诉书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整理了最新受贿罪起诉书模板,供您参考与借鉴。



  湖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7〕3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1999年11月至2001年9月任荆门市东宝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任荆门市东宝区**局局长,2004年3月至2010年8月任荆门市东宝区**局党组书记、局长、东宝区**局党组书记、局长,2010年8月至2013年7月任荆门市东宝区**局党委书记、局长,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任荆门市东宝区**党工委书记、东宝区**局党委书记、局长,2013年9月至案发任荆门市东宝区**党工委书记、东宝区**局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东宝区**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9月18日经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荆门市公安局执行,同月29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00年至2015年,在担任荆门市东宝**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荆门市东宝区**局局长、**局局长、**局局长期间,在工程招标、土地转让、项目资金申报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代某某、苏某某、向某某等十六人所送现金31.5万元,购物卡0.9万元,手机一部,款物合计32.6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 2000年下半年,荆门市东宝区某某镇政府决定对**河道进行整治,实施修建河道挡土墙工程。代某某得知这个消息后,找到时任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被告人袁某某,表示想承接此工程,袁某某表示同意。2000年9月,代某某借用荆门市**建筑公司的资质参与此工程竞标并中标,合同总造价20万元。代某某为了感谢袁某某在其承接工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为在以后工程款的拨付和结算上得到袁某某的关照,于2000年下半年、2001年春节前和2001年上半年先后三次送给袁某某现金共计15000元。被告人袁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开支。


  2. 2006年9月,荆门市东宝区**局下属的荆门**公司因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债务,东宝区**局经请示区政府同意后,决定将**公司位于荆门城南新区的一块土地予以转让,以筹措资金清偿债务。时任东宝区**局局长的被告人袁某某将此信息提供给荆门市**公司的股东代某某,代某某与该公司股东苏某某、段某某商量后,三人决定合伙购买该宗土地。经协商东宝区**局与代某某等三人达成该宗土地的转让协议,代某某等三人并按协议先期支付了70万元。后因种种原因,该宗土地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代某某等三人一直未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2009年,东宝区政府决定收回该宗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为此,代某某多次与东宝区**局协商该宗土地的处置问题,在袁某某的关照下,东宝区**局与代某某等人达成协议:除退还70万元本金外,另外再给予代某某等人80万元的补偿,共计150万元。东宝区**局于2009年8月将150万元全部支付给代某某等人。在上述期间,代某某等人为感谢袁某某在购买及处置该宗土地的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关照,自2006年9月至2009年上半年先后14次共同送给袁某某现金共计9.7万元。袁某某收受上述现金后除上交本单位纪检部门3.8万元外,其余5.9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3. 2008年上半年,东宝区政府决定将此前由东宝区**镇主管的**大市场收归区**局主管。同年下半年,该市场内部职工以租赁经营该大市场屠宰场的苏某某缴纳的租赁费过低为由,要求解除苏某某与该大市场的租赁合同。为此苏某某找到时任东宝区**局局长的袁某某,请求予以关照。袁某某即安排分管副局长邓某某、商贸科科长朱某某协调解决此事。在袁某某的关照下,苏某某继续按原合同缴纳租赁费,一直经营至2013年该市场被拆迁。为感谢袁某某的关照,苏某某自2009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先后五次送给袁某某现金共计5.5万元。所收现金袁某某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4.2009年8月至2012年,被告人袁某某在担任东宝区**局局长、东宝区**局局长期间,湖北**肥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通过东宝区**局申报并获取东宝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专项资金5万元;2009年9月,该公司又通过东宝区**局申报并获取荆门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0万元;2010年,该公司又申报并获取湖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资金57万元;2012年,该公司申报并获取湖北省工业转型升级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100万元。为感谢袁某某在上述资金申报过程中提供信息及项目申报上给予的支持和关照,该公司法人代表熊某某分别于2010年至2013年春节以拜年名义,先后四次送给袁某某现金共计2.1万元。上述所收现金袁某某用于个人开支。


  5.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袁某某在担任东宝区**局局长和**局局长期间,荆门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通过东宝区**局申报并获取荆门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10万元;2010年,该公司申报并获取东宝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专项资金10万元;2011年,该公司申报并获取湖北省磷化产业集群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60万元;2015年,该公司以年产30万立方米加气混凝砌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并获取中央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投资项目资金518万元。为感谢袁某某在上述申报项目的信息提供、申报及资金分配等方面给予的支持和关照,该公司法人代表钟某某分别于2010年至2016年春节以拜年名义,七次送给袁某某现金共计2万元。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xx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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