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的执行方式比以前文明多了,没有五花大绑、游街示众,但是,注射死刑,却仍然只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形式上,静静地等待着。
法律咨询:
您好,注射死刑,对法制中国意味着什么
律师解答:
作为继美国之后全世界第二个实施注射死刑的国家,中国在死刑执行方式上的尝试也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我们已经跨出了重要的一步,但也面临着许多实际的问题。
首先,注射死刑面临着一个规范的问题,如采用何种药物,行刑室如何设置等细化的问题。但最重要的问题是:在枪决死刑和注射死刑并用的阶段,我们该如何确认什么人该采用枪决行刑,什么人该采用注射行刑呢
目前,采用何种行刑方式主要还是由法院决定,犯罪分子并无权选择。一种观点认为:在下一阶段,注射死刑可以针对一些年纪大、主观恶性较小的死刑犯或是女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注射死刑的实施可以与犯罪分子的器官捐献结合起来,如果犯罪分子表示愿意捐献某种器官为自己赎罪的话,作为一种鼓励,可采用注射死刑,这种方式一则可以缓解目前医学界器官移植奇缺,每一天都有等待的人因等不及而死亡的问题,也可以让这些死刑犯对被他们伤害过的善良社会有所弥补。
相关法律知识:
注射死刑的优点
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看守所中提出,到法院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较为血腥,给罪犯和参与行刑的人的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笔者几位在中级法院的朋友坦言在参加行刑中,一段时间内看到肉类就反胃。
注射死刑的执行则较为简单,在羁押场所内即可执行。四支注射剂由不同的行刑法警注入死刑犯的静脉中,由于其中只有一支为致死性药物,一针为辅助性药物,另两针为生理盐水。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时被打针一般,而对于行刑人而言,行刑过程中不见血腥且无法确认致死药物由谁注入,因杀人而产生的厌恶感较小。
民事赔偿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民事赔偿影响被告人刑事的轻重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根据。从实践层面看,民事赔偿对于死刑的适用确实产生了显著影响,但应当理性而节制地考量这种影响,以防止“以钱买命”等负面形象的出现。
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首先要理性确定民事赔偿适当从宽处罚的案件范围,除了严重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之外,其他犯罪案件中都存在民事赔偿影响死刑适用的空间。其次,要准确衡量民事赔偿情节的分量,可以重点从赔偿数额、赔偿态度和赔偿时间等方面考虑。再次,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