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什么对死刑犯使用
对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原因有三:
1,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例如出版权,如果罪犯以前有著作,他的生命虽然被剥夺,但他们的亲属还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权。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就可以避免他们的亲属代行这种权利的情况。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非经人民法院司法判决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政治权利不能继承,转让。除由人民法院判决减刑或撤销附加刑,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申请免除。也不能申请用其他刑罚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被剥夺后,其还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不服判决的上诉、申诉权利。如果有发明,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国家专利,也可委托他人有偿转让,以实现其财产利益。
2、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3,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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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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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执行方式比以前文明多了,没有五花大绑、游街示众,但是,注射死刑,却仍然只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形式上,静静地等待着。
法律咨询:
您好,注射死刑,对法制中国意味着什么
律师解答:
作为继美国之后全世界第二个实施注射死刑的国家,中国在死刑执行方式上的尝试也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我们已经跨出了重要的一步,但也面临着许多实际的问题。
首先,注射死刑面临着一个规范的问题,如采用何种药物,行刑室如何设置等细化的问题。但最重要的问题是:在枪决死刑和注射死刑并用的阶段,我们该如何确认什么人该采用枪决行刑,什么人该采用注射行刑呢
目前,采用何种行刑方式主要还是由法院决定,犯罪分子并无权选择。一种观点认为:在下一阶段,注射死刑可以针对一些年纪大、主观恶性较小的死刑犯或是女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注射死刑的实施可以与犯罪分子的器官捐献结合起来,如果犯罪分子表示愿意捐献某种器官为自己赎罪的话,作为一种鼓励,可采用注射死刑,这种方式一则可以缓解目前医学界器官移植奇缺,每一天都有等待的人因等不及而死亡的问题,也可以让这些死刑犯对被他们伤害过的善良社会有所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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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的优点
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有着诸多的优点:枪决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必须将死刑犯从看守所中提出,到法院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较为血腥,给罪犯和参与行刑的人的心理上都造成极大的压力。笔者几位在中级法院的朋友坦言在参加行刑中,一段时间内看到肉类就反胃。
注射死刑的执行则较为简单,在羁押场所内即可执行。四支注射剂由不同的行刑法警注入死刑犯的静脉中,由于其中只有一支为致死性药物,一针为辅助性药物,另两针为生理盐水。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时被打针一般,而对于行刑人而言,行刑过程中不见血腥且无法确认致死药物由谁注入,因杀人而产生的厌恶感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