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再审程序
刑事再审
民商再审
犯罪状态
罪罚轻重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司法鉴定

再审程序刑事再审民商再审犯罪状态罪罚轻重死刑复核取保候审诉讼指南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刑事诉讼罪名分析死刑知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911056513
联系人:张涛
北京 北京

法律上持刀伤人轻伤性质是什么?欠条笔迹时间能鉴定吗?

添加时间:2015年2月24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上持刀伤人轻伤性质是什么?

一、法律上持刀伤人轻伤性质是什么


持刀伤人轻伤性质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持刀伤人有可能是故意伤害,也有可能就是寻衅滋事,关键还是要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上进行分析的,一般故意伤害案件当中的这些犯罪嫌疑人都有具体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受害者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原谅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所以这种结果被判刑的可能性很大。






欠条笔迹时间能鉴定吗?



一、欠条笔迹时间能鉴定吗


可以鉴定,当事人应该到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二、判断依据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异点开始。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的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说明两者为不同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对于笔迹鉴定的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当事在申请后遵照执行即可,但对于笔迹鉴定的准确性并不高,一般还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样本来对检材进行比照,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上未按照约定的情况来进行办理的,则可能导致鉴定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1056513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