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司法鉴定四大原则主要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鉴定活动的独立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 司法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三)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如果鉴定结论是虚假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如果鉴定结论具有片面性,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鉴定活动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不受案情、人情、私利、内外干扰等因素的影响偏离科学鉴定的轨道,这是做到客观鉴定的前提,也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思想保证。
2、司法鉴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这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法律保证。违法鉴定,很难达到客观要求。
3、司法鉴定必须坚持科学方法和科学标准。鉴定材料的提取、收集、保存、复制等要符合科学要求;鉴定材料的数量、质量要符合规定的鉴定条件;鉴定的步骤要符合科学原则;鉴定的手段、方法要具备科学性、有效性、先进性;鉴定结论要符合科学标准;鉴定原理必须获得科学与法律的确认。鉴定结论不符合科学标准,就是没有科学性,就是最大的不客观、不真实。鉴定结论没有科学性,就是没有客观性;
4、鉴定结论科学依据不充分,表明其客观性不强。对于不符合科学标准的鉴定结论,尽管与案件事实本身没有差错,鉴定行为也是不客观的表现。
四)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
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的原则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障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要知道,如果司法鉴定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不够客观,比如说,在鉴定的过程当中该回避的人没有回避,而且司法鉴定人都没有专业的从业资质,这样的一份鉴定结论很有可能都有问题。
一、司法鉴定费缓交可以吗
一般是不可以缓交的,现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有一部分诉求得到支持,各承担一部分。
司法鉴定的种类的有很多,并且每一样的价格都不大相似。收费数百元每例到1数千元每例,差别很大。例如特殊染色技术鉴定 100/张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而晚期尸体解剖则 4000/具 ,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二、司法鉴定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对于鉴定费用的交纳情况是属于商业行为,当事人在申请司法鉴定时,可以与鉴定部门协商认定鉴定费用的多少,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还可以诉讼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