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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刑事立案应有社会监督机制

添加时间:2014年9月10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关于执行立案标准的请示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


  你处二月六日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立案标准中经济损失数额的掌握问题,应按照我院高检发字第41号文件规定数额5万元执行。


  二、玩忽职守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亦应立案侦查。


  三、你院对上述两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原执行;3万元;的立案标准,如案件已作了处理的,不再改变;如案件立案后未侦查终结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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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发现、避免立案失误和错误,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此应负的监督责任。然而,这种监督毕竟是政法机关的内部监督,难免疏漏,也难免受到当地人际关系、权力、利益等因素的干扰而;官官相护;。

   江南雨

  据报道,3月3日晚,山西省新绛县向阳幼儿园内发生血案,一名叫王帮狮的男子持刀连砍一名学生家长、园长杨小云及其丈夫侯向阳,杨小云的头、面部3处受伤,其夫头、面部7处受伤,学生家长头、面部两处受伤。杨小云一只耳朵就缝了五针,医生说已是重伤无疑。然而,案发至今,凶手仍未归案。而该县龙兴派出所指导员解释说,凶手现在跑了,就是不跑,是否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也要等法医鉴定完并对受害人进行三个月观察后才能确定。他担心受害人构不成重伤,将凶手抓了容易招惹麻烦。作为一名从业25年的法制新闻工作者,我在为该派出所面对血案不作为的态度感到痛惜的同时,更建议通过立法和强化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刑事立案工作透明度,避免某些执法机关有案不立、;不破不立;,在发案率、立案率、破案率上玩数字游戏,人为制造虚假政绩的不良现象。

  稍有和常识的人,都不难明白我国对故意伤害案的立案起点并非致人重伤,而是致人轻伤,这在1998年1月19日中已经明确。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也应当对王帮狮采取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内,直至逮捕的强制措施。

  当然,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一个前提,就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根据要求;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所以,笔者怀疑,对于向阳幼儿园内的上述血案,当地公安机关很可能没有立案,而且也没有将是否立案的情况如实回复给报案人的制度和习惯。

  接受公民报案,及时介入调查、侦查,该立案就立案,不该立案就不立案,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监督机关和报案人报告,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发案数字、立案数字都和破案率有关,也和相应的考核、奖惩工作有关,因此,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形成了人为控制数据甚至弄虚作假的习惯,;不破不立;、;先破后立; 正是其表现。为及时发现、避免立案失误和错误,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此应负的监督责任。然而,这种监督毕竟是政法机关的内部监督,难免疏漏,也难免受到当地人际关系、权力、利益等因素的干扰而;官官相护;。因此,引入社会监督机制非常必要,而越来越发达的电子政务,也为此提供了便于操作的网络平台。所以,笔者建议人大、检察、公安等机关从制度建设入手,将当地刑事案件发案、立案、破案信息上网,只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就可供有关部门和报案人查询,这既是对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尊重,也是避免数据造假、损害执法形象的有效措施。

   有了媒体的关注与介入,相信会推动新绛县向阳幼儿园血案的立案、破案工作。然而,比对关注一桩案件更重要的,则是建立起可供社会有效监督的机制,避免再发生类似推诿、知法不作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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