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人民法院体系内还可以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监督,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等。审判监督程序是一项错误裁判的救济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保障不枉不纵、有错必纠方针的贯彻执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可以使有罪的人罪当其行,罚当其责,也可以使无罪的人得到解脱,罪轻的人免受重刑,这就从根本上保障了法律的准确实施。
2.可以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定团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正确处理,可以减少当事人的申诉、上访,消除不安定因素。
3.可以加强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人民群众将正确的裁判和错误的裁判进行对比,就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学习法律,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自觉性。
4.可以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建立了正常的监督渠道,有利于保证审判工作的正确合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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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时间应自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的时间已经很制了其人身自由,应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根据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填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并责令被拘留人在上签名、捺指印,其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对符合法定条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