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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罪名分析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案件分析

添加时间:2014年6月6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出版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罪名分析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汉族人数较多,但是其他的少数民族也是我国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既然是我国的公民,自然少数民族的所有合法权益都是受我国法律制度保护的。在我国,绝对不允许存在对少数民族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出版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罪名分析是什么




一、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一样,是民族平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是国家富强、安宁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团结问题,要求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尊重,要求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要严格遵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对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给予刑事处罚。出版机构在出版物中理应加强宣传民族团结的内容,更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但近年来有个别出版单位在出版物中刊载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必须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所谓出版是指一切被编印出来供人们视听、阅览的物品,如书籍、书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挂历等等。所谓刊载,应作广义的理解,其含义应等同于出版,也即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励或者复制、发行。至于刊载的表现形式,则既可以是文字、漫画,也可以是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中的言语等等。


2、刊载的必须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对其他民族予以贬低、蔑视。所谓侮辱,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对他民族予以丑化、嘲讽、辱骂。所谓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在出版物中具有不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或者损害少数民族名誉,使少数民族蒙受耻辱的内容。如丑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攻击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刊登少数民族裸露过多的图片、照片,并加以丑化、歪曲等等。


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不是指某一个人的习惯或嗜好,而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体而言即是指55个少数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里的喜好、崇尚和禁忌,如果行为人任出版物中刊载的内容只涉及到某一个人,即使对其造成侮辱,也不能按本罪论处,必要时,可以按侮辱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只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指行为人动机卑鄙,刊载的内容歪曲了历史或者纯粹是谣言,刊载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是多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等情形。


这里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引发骚乱、致使民族矛盾激化、引起民族冲突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对出版物的出版负有直接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出版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罪名分析是什么


本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的界限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和名誉;而本罪侵犯的则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侮辱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侮辱、诽谤行为也可以采取出版作品等文字方式,但还可以采取口头、动作等方式。而本罪只能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


4、犯罪主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侮辱罪、诽谤罪则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之目的。


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249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或者其它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两罪都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但具体而言,两者侧重点则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团结的权利。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只是55个少数民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全部56个民族。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表现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煽动的方式虽也可以采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并非仅限于此,其行为方式要比本罪广泛得多,


4、犯罪主体上不同,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之目的。


三、处罚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合同诈骗案件分析

一、案件特点分析


1、犯罪人员通常以合法的经营面目出现,以正在洽谈的工程项目或者根据无法履行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其上当,签订合同进行诈骗。与过去的诈骗分子经常更名换姓,隐瞒真实姓名不同,当前的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大多以合法经营者的身份出现,这一点在此类合同诈骗犯罪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的加剧,单位均特别注重自身的利益,千方百计地扩大自己的建筑市场份额,以保证自身利润的获取,而缺乏防范意识和能力,往往急于做工程,疏于防范,只见现象,不见本质,不注意识别其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资金,这经常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3、此类案件的发生,时间跨度比较长,犯罪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待到受害单位发觉上当受骗了,往往也因时过境迁,“人去楼空”对证据的固定、案件的定性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二、案件防范对策


1、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内、外贸易经营业务知识和法律常识的学习,加强遇事随时进行真假辨认的防范意识,特别是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时候,企业往往急于扭转亏损,尤其要加强对合同签订的戒备心理。同时,也应具备审查对方资信方面的有关情况。


2、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职能。例如工商部门应加强办理营业执照的把关,有的企业已经破产或歇业工商部门应即时吊销营业执照,有的企业不具备开业条件,应坚决杜绝领取营业执照。


3、执法部门应加强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打击与防范并举,对相关高危企业应加强法制宣传,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才能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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