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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的司法鉴定怎么进行 法笔迹鉴定准确性应该如何保证?

添加时间:2014年5月26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诉案件的司法鉴定怎么进行



公诉案件的司法鉴定怎么进行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刑事司法鉴定意见“告知”程序的重要性


鉴定意见作出后,经办案单位审查,如果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应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这是为保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知情权,也是保障当事人不服鉴定意见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对“告知”程序的重要性,长期以来没有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对“告知”的理解,也与辩护律师存在严重分歧,公诉人、审判人员也是将未履行“告知”程序的鉴定意见当做“瑕疵”证据,一般是庭后补充一个送达回执了事,这是对“告知”程序的严重误解,完全无视程序正当性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二、二百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性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均明确规定,鉴定意见作出后,并不必然作为刑诉讼的证据来使用。先经办案人员审查,如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显然,及时“告知”当事人是鉴定意见正式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


简单理解,未履行“告知”程序的鉴定意见绝对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这不是证据存在瑕疵的问题,也不是证据不具备合法性问题,未经告知程序的鉴定意见压根不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资格,在刑事案卷中就是废纸一份,在庭审中绝对不予许举示,因为不是刑事诉讼证据,不具备进入刑事审判的入门资格,这根本谈不上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问题。


对“告知”的内容,很多办案人员也误解为将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一声,既不宣读鉴定意见的全文,也不会给当事人送达一份鉴定意见书副本,更不会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这是严重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剥夺当事人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规范的“告知”程序,应当给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副本一份,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补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在每个案件中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报告不但是赔偿的依据还是一种证据,司法鉴定的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有意见,也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结果时间是根据情节决定的,一般最迟不会超过两个月,大都在一个月之内出结果。






法笔迹鉴定准确性应该如何保证?



一、法笔迹鉴定准确性应该如何保证


法笔迹鉴定准确性可以通过向有权威的机构提出鉴定请求而得到保证,笔迹鉴定这个词相信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陌生的,因为一般笔迹鉴定都只会出现在需要民事诉讼等案件中,需要通过笔迹鉴定来确定相关嫌疑人的罪证。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后,被告抗辩时,举证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二、申请笔迹鉴定程序有什么


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注意:申请笔迹鉴定并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笔迹鉴定的分类有哪些


1943年,犯罪学家将笔迹特征分为八种:


字行的趋向;


字迹倾斜的角度;


字体的大小;


字体的不同样式;


整齐或杂乱;


连续或间断;


笔画的轻重;


运笔的快慢。


1949年以后,笔迹的分类较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958年中国笔迹鉴定专家的分类,将笔迹特征分为一般特征和个别特征两个方面。笔迹的一般特征是指笔迹的熟练程度、大小、间隔、倾斜度、连贯性、均匀程度、字型和压力的大小等;笔迹的个别特征包括十个方面。主要有运笔、搭配比例、笔顺、字的写法、标点符号的写法等。另一个有代表性的分类是1999年,贾玉文教授将笔迹特征分为九大类:


概貌特征;


局部安排特征;


写法特征;


错别字特征;


搭配比例特征;


笔顺特征;


运笔特征;


笔痕特征;


书面语言特征极其应用等。


虽然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笔迹也是一项有用的证据,但是该证据必须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先向当地有权鉴定的机构,提出鉴定请求。只有在确定该笔迹的准确性之后,该笔迹才能作为证据得到使用,对于那些超过六个月的笔迹可能无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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