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一、死缓的都能减刑吗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九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关于死缓的法律后果或者适用结局问题,有三种可能: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是:
1、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注意: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说虽然在2年期间又犯了新罪,但属于过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执行死刑。
2、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内只要是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过失犯罪行为,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2年期间不但没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需要注意的是:减为有期徒刑是有一定期限范围的,即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内。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需要必须等到2年期满,原则上发现故意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即可报请核准执行。而减为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则不然,需要等到两年执行期满之后才可以依法减处。如果减为有期徒刑,该有期徒刑的期限不是从裁定减刑之日计算而是从死缓2年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死刑与死缓有什么区别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主要有:
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通过上文的解答后,相信大家都比较清楚死缓之后是怎么处理的吧。有的情况下是对死缓犯减刑,而有的情况下则是报请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死缓犯都会被减刑。希望律师带来的文章,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切实问解决现实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拟增加“75周岁以上不判死刑”的规定,总的来说,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是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潮流的,但是不可忽视该规定在未来实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立法往往不能穷尽所有应该予以考虑的问题,只有经过实践才能发现漏洞,并进行不断修正以使其真正成为良法。该规定如果最终能够通过,在将来的实行中或许会存在以下三个弊端或者说潜在的问题:
一是潜伏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规定75周岁以上的人不判死刑,这可能会为极端势力以及恐怖组织改变袭击方法提供机会。尤其在民族边疆地区,这些75周岁的老人可能会被这些极端势力利用宗教、社会矛盾进行思想渗透,通过他们进行暴力犯罪。这种危险性是可以预见的,必须引起重视。
二是容易成为一种制度性的歧视。
75周岁以上的人不判死刑,这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罪刑一致”的司法精神相违背。虽然,无可否认该规定“尊老”以及“爱老”的教育意义,但是如果75周岁以上的老人犯了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并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逃避法律的制裁,这在目前中国大众的思想观念中或许不足以平民愤,这样反而助长了犯罪。应该说,为了顺应国际上“废除死刑”以及“减少死刑”的大趋势,把该规定当作我国顺应国际潮流以及将来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一步更具有意义,将来可以进一步扩大不适用死刑的年龄以及罪名。
三是象征意义也许大于实质意义。
根据我国往常的司法实践,70周岁以上的人一般都不适用死刑,而且70周岁以上老人犯暴力性犯罪一年全国也就几起。因此,或许规定7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会更加符合中国目前的情况。此外,以75周岁一刀切在某种情况下会导致家庭甚至社会的不稳定。例如,一个69岁的老人独自抚养一个10岁的孙子,孙子父母双亡,同时没有其他亲人可以依靠。假如这个老人因为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那么对于这个仅仅10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就意味着他成为孤儿以及失去家庭的依靠。虽然现实中这种情况非常少,但是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形立法者也是应该考虑的。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形,虽然通过判处死刑保护了一个法益,但是可能会客观上侵害另一个法益,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不是该立法的初衷。
此外,以“75周岁”为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这主要是根据目前中国的人均寿命,但是立法者应当同时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以及城乡发展差异。因为人均寿命和经济发展水平是密切相关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当地的卫生、医疗水平。因此,这种一刀切应考虑区域差异以及城乡差距,在一些人民生活贫困、卫生医疗水平弱后同时人均寿命较短的地区做出变通性规定,即把它仅作为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更符合实际情况。从另外一个角度说,这也可能成为少部分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合法依据,成为潜在的“恶法”。一般情况,生活富裕的人的平均寿命一般要比生活贫困的人平均寿命长,这就可能为一些富人逃避法律制裁开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