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从宪法这个国家根本法上肯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而刑事诉讼法依照宪法上述规定在其第13条进而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人民法院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样均享有立案权,所以对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职责的应有之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到底对哪些刑事案件有立案权呢刑诉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全面的行使立案监督权,就不能忽略或漠视人民法院这个刑事立案监督对象的存在。
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1、提高思想认识,树立信心决心。对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监督部门职责之一,不应忽视或漠视这个被监督对象的存在,大力开展这项工作,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2、制定具体细则,规范监督行为。刑诉法第87条及中第2条第7款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如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完全可以比照上述规定,使有章可循。
3、突破瓶颈限制,挖掘案件线索。立案监督工作,线索是关键,对法院的立案监督当然也不例外。要突破这个瓶颈的限制可以采取诸如加大宣传力度、定期走访法院立案庭、与本院控申部门密切配合等办法。
4、正确区分刑民,防止不当立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大多数刑事案件是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所以它们与民事案件区别有时不是很明显,所以既要防止将民事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处理,使问题升格,也要防止将刑事案件当作民事案件处理,使大事化小,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