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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费用交给法院还是鉴定机构?司法笔迹鉴定程序通则是什么规定的?

添加时间:2014年1月16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笔迹鉴定费用交给法院还是鉴定机构?

一、笔迹鉴定费用交给法院还是鉴定机构


笔迹鉴定费用交给鉴定机构,因为在诉讼活动当中,只是由法院来进行一个相关的案件审理,而相关的专业的鉴定的话是由鉴定机构所进行的,所以相关的费用也应该交给鉴定结果,笔迹鉴定费用交给鉴定机构,谁申请谁先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二、其他法律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日常生活当中可以看到有一些情况之下需要在活动当中进行一个笔记鉴定,而这种笔记鉴定的话并不是免费的,通常是由当事人需要买单的,当然了,在鉴定活动具体实施完成之后,所得到的鉴定结果书是对判决有一定的影响作用的。






司法笔迹鉴定程序通则是什么规定的?



一、司法笔迹鉴定程序通则是什么规定的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司法笔迹鉴定的目的主要在于对相关证据进行有效性检测,因为当事人或者证人提供的证据并不一定都是合法有效的,为了避免对法律适用错误,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笔迹鉴定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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