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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处理如何通知嫌疑人 附件不起诉的形成过程

添加时间:2014年1月12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不起诉处理如何通知嫌疑人

  当发生了某些情况被检察院带走之后,能否被起诉就要等通知了。但是很多人都在担心着过一天,就是子啊等检察院的最后结果。那么不起诉处理如何通知嫌疑人呢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不起诉处理如何通知嫌疑人呢如果达到相关的条件,检察院会决定不起诉,不起诉是通过书面文件通知嫌疑人的。


  哪些情形适用检察院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中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理解,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中国《刑法》第76条、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的对象,追究其刑事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不起诉处理如何通知嫌疑人的相关内容。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打大家最好是做个了解,这样才能清楚自己犯的事是否会被起诉,心里也有个底。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专业律师。







附件不起诉的形成过程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走了一条;从地方到中央;的改革道路。具体来说,我国实践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初步探索阶段。


  1、即在中央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正式改革项目之前检察机关进行改革探索的阶段。这一阶段从1992 年到2008年,主要是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暂缓不起诉处理,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如1992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对、名涉嫌盗窃的16岁的未成年嫌疑人进行暂缓起诉;2000年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未成年嫌疑人进行暂缓起诉;2001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设定一定的考察期,期满不予起诉;


  2、2002年3月,苏州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盗窃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决定暂缓起诉,考察期为半年;2003年1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盗窃的大学生决定暂缓不起诉,确定;帮教实施方案;和为期5个月的考察期;2004年5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妇联、区团委联合签署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协定书,标志着犯罪未成年人的暂缓起诉制度首次在北京实施;2005年5月30日,山西省榆社县检察院对两名16岁少年抢劫的案件作出暂缓不起诉决定,确定了一年的考验期限,由公安局、检察院、学校、家长共同签订帮教考察协议书,该案后被媒体称之为;中国 ‘暂缓起诉首例命案’;;


  3、2007年8日,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检察院对一名涉嫌敲诈勒索的高二学生作出暂缓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一年,在考验期间内,该学生在高考中以优异的成绩被沈阳某大学录取,2008年10月16日,双台子区检察院邀请区政法委、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学校教师等各界代表,召开案件终结听证会,同年11月11日,双台子区检察院最终作出对其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发展推广阶段。


  即在中央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正式改革项目后各地检察机关进行改革探索的阶段。这一阶段从 2009年至今,案件适用范围也从未成年人犯罪扩大到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大学生等特殊人群的轻微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再作暂缓不起诉决定,而是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立一定的考验期限。该阶段的特点是在上一阶段个别地方检察院探索的基础上,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制定相应的规定,并进行大规模的探索试点工作。如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吉林省、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等省市,都正在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改革探索。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1/3以上的省市正在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改革试点工作。如2010年7月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从2010年8月1日起按照此规定进行试点。


  从各地的改革试点情况看,附条件不起诉在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因而成为我国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关于在立法中如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达成共识。


  各地检察院在改革探索过程中,对涉及附条件不起诉的有关问题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探索了公开听证程序;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和所附条件进行了探索;山东平阴县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作出后,引入了人民监督员对其进行监督;四川广安市检察院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建立了帮教基地;南京市浦口区为了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有效的考察监督,成立了;大学生预防犯罪中心;的帮教组织等。这些改革探索所提出或设计的多个改革方案,对合理构建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为了适应国内犯罪情况的新变化和国际社会对轻微犯罪处理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确立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并在该司法政策的指导下正在进行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其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诉讼制度,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充分等突出问题。在目前的司法改革中,根据中央司法改革意见,各地检察机关正在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拟定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方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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