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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分析是怎样的 刑法中的罪名都可以从轻处罚吗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30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量刑建议的法理基础和价值分析是怎样的

法律的相对原则性和刑罚的相对法定性,决定了由法定刑到适用刑的量刑过程在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包含解释和判断的复杂的裁量过程。尽管理想的法哲学家希望能够杜绝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但迄今为止,没有立法者能够制定出这样的法律,也没有法官能够如此适用法律。在对某些案件的判断上,法官的价值选择和自由裁量,也从来都是不可避免的。在量刑的问题上,更是如此。刑法规定了诸多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在每一具体刑事案件上,这些情节都需要法官进行解释判断,法官量刑的主观性不可避免。


如何尽力减少法官量刑过程中的主观性对司法公正可能造成的侵害,避免其成为“擅断和徇私的源泉”,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制度创立目的之一即“在于透过诉讼分权模式,以法官与检察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在庭审中,如控辩双方能够围绕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展开辩论,法官在听取双方围绕量刑信息的争辩后居中裁判,虽然法官并非必然的受到量刑建议的约束,但仍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过于自由”的自由裁量权。




从诉讼原理上分析,一个完整的诉要求具备明确的诉讼请求,作为启动刑事庭审的公诉机关,除了应当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外,还应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判处何等处罚,故量刑建议不应缺位。


量刑建议的价值分析


1.程序公正促进个案公正


刑罚法定的相对性,是建立在对一般公正和个别公正的辩证关系的认识的基础上的。一般说来,法律设置量刑幅度,赋予法官相对自由的裁量权,为差异不一的同罪名案件之间实现结果上的区别提供了空间,有益于实现个案公正。但个案公正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这离不开完善的量刑程序作为保障。


量刑建议的设立将实现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衔接。从庭审模式上看,现代刑事诉讼追求控辩平衡,法院居中裁判,控辩双方辩论越充分,裁判方能越公正。量刑建议的重要作用就是将量刑置于庭审控辩之中,使得控辩双方在有关量刑事项上有明确的“交锋空间”,促成双方的主张充分地显示在法官面前,推动法官在裁量刑罚时更加注重证据,更加深入研判,并且促使最终的量刑裁判有明确的理由,增强量刑的说理性与透明度。当然,法官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不必然受量刑建议的任何约束,在控辩双方围绕量刑建议进行激烈争辩后,法官依然可以超越的姿态与超脱的品格对案件作出评判。但是,除非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其证据、理由视而不见,否则,从程序上而言,这样的量刑建议就是对法官量刑裁判特别是自由裁量的无形监督。


2.诉讼效率实现的基石


在犯罪率不断上升、司法资源紧张的形势下提高诉讼效率是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我国法官在量刑时对与量刑有关的证据往往采取粗放的“估堆法”评价,结果不仅造成“量刑不均衡”、“同案不同判”,而且容易使检察机关以及案件当事人对法官的裁量产生“合理怀疑”,这又进一步促使检察机关抗诉,当事人上诉、申诉。如果公诉人明确提出量刑建议并引起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进行争辩,双方在辩论的过程中就会对自己的观点能否被法官支持有一个大概的预测。在此基础上,法官作出的判决将更容易为双方所接受。从这个角度上讲,量刑建议制度可以将相当多的因控辩双方不明理由而不服结果的刑事案件消化在一审结束后,减少不必要的抗诉、上诉,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不必要的诉累,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


在诸如被告人认罪简易审等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更能明确体现积极认罪的可回报性,避免因法官量刑畸轻畸重而损害简易审理的价值内核。




刑法中的罪名都可以从轻处罚吗

刑法中的罪名都可以从轻处罚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法中的罪名都可以从轻处罚的,但要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例如犯罪分子有自首立功表现、有犯罪中止情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适用效力


即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


是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问题,即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内有效,是以一定范围的地域为准则,还是以一定范围的公民为准则,还是以保护一定范围的利益为准则等等,从而有了不同的标准。


1、如果以一定范围的地域为准则即只要在一国家主权范围内,所有的犯罪行为都适用本国刑法,为所谓的属地原则。


2、如果只要是某个国家的公民,不论其行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即为属人原则。


3、如果是以行为是否侵犯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利益为准则,都适用本国刑法,则为保护原则。


4、还有一种是针对国际条约、国际协定中规定的违反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的国籍、行为所在地、任何缔约国、条约参与国都有权管辖,此为普遍原则。


二、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问题主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追溯效力,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从本质上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判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人之际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后果,对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上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法中的罪名都可以从轻处罚的,但要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例如犯罪分子有自首立功表现、有犯罪中止情形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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