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死刑与死缓的区别
两者是有本质不同的。
“死刑”,一般称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生效后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复核决定执行,然后通过枪决、注射方式执行。
“死缓”,准确的应称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能从字面理解,死刑两年后执行,实际意思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不再执行死刑,而改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根据本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二、哪些情况可以不追究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自己被判处死刑的话,那么就一定会被处决,如果自己被判死缓,那么就不一定会被处决了,在实际情况中只要是被判处死缓的话,基本上都有机会转为有期徒刑,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死缓复核期限条件规定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
1、罪犯应当判处死刑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可见,在适用条件方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死缓案件复核程序
死缓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死缓案件处理结果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根据犯罪情节和人生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限制减刑;重大贪官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5、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死缓复核期限条件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如果犯罪分子造成的后果极其恶劣,严重影响他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对国家社会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的就会判处死刑,而死缓符合程序要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更多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