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的两个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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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什么是错误逮捕,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逮捕后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即为错误逮捕。二是逮捕后检察机关做绝对不起诉或者法院判绝对无罪的案件是错误逮捕之案件。三是逮捕后需要刑事赔偿的案件是错误逮捕的案件。四是认定是否是错误逮捕,首先应当看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符合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其次,要看诉讼结果。我认为,上述观点在讨论什么是错误逮捕时,均陷入了以诉讼结果来判断逮捕正确与否的怪圈,而忽视了法律关于逮捕本身的规定、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第四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但是并没有考虑逮捕条件的全部。
错误逮捕应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的错误逮捕案件。这包括:
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而逮捕的;
对没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且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
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的;
同时违反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中的第二、第三项内容的;
对已经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违反第56条、57条的规定,不具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对其逮捕的。
二是不具有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权力的机关或者个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案件。
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程序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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