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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电信诈骗手段,典型案例分析 抢夺罪案例分析

添加时间:2013年5月30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全电信诈骗手段,典型案例分析

一、最新诈骗手段


1.冒充政府、官方部门,以办案需要、电话欠费、快递欠费等手段进行诈骗,受害者因为紧张就可能会向诈骗犯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甚至是银行卡号和密码,这时候诈骗犯就能很容易的窃取财产了。




2.利用QQ,通过假冒视频冒充朋友对其他人进行借钱诈骗,这个中招的人不少,如果遇到朋友借钱,最好是电话确认一下。


3.如果你经过逛论坛或者贴吧,肯定经常会在论坛、QQ、邮箱等地方收到中奖信息,如果你回复了这些信息,对方就会以交纳税金、手续费等借口诈骗。只要是需要你交钱的中奖信息都是诈骗的,不可信。


4.有一些诈骗犯还喜欢拨打电话虚构绑架家人的电话来进行诈骗,不少的老人吃了这招的亏,这也说明了老年人比较好骗,作为家人一定要好好的教育家里的老年人不要轻信这类信息。


当然还有很多手段是没有总结到的,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要谨慎的处理。


二、最新案例分析


8月15日 ,云南曲靖市的蓝女士网购了一些生活用品,之后接到自称电商客服人员电话称,因货物不能发送需退款,要求蓝女士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身份证等信息。蓝女士也没多想,便一一按对方要求办理“退款”,甚至连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转账验证码都告诉对方。最终,蓝女士发现自己银行卡被转走10万余元存款。


分析:


诈骗人员冒充购物网站的客服人员,称货物不能发送需退款,要求受害人提供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实施诈骗。还有诈骗人员开设虚假购物网站或淘宝店铺,一旦受害人下单购买商品,便称系统故障,订单出现问题,需要重新激活。随后,通过QQ发送虚假激活网址,受害人填写好淘宝账号、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后,卡上金额立即被划走。


三、相关法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抢夺罪案例分析

抢夺罪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兴源


  2008年6月25日17时,被告人黄兴源打电话给黄胜柏,提出到防城抢钱,黄胜柏同意后,黄兴源驾驶其红色隆鑫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黄胜柏从钦州到达防城。当天20时30分,在防东路段,被告人黄兴源驾车靠近同向行驶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某,黄胜柏伸手抢夺陈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后,两人迅速驾车逃离。逃跑至防邕路时,两人驾驶摩托车摔倒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被害人陈某某追到现场找到被抢走的两段金项链。经鉴定,被抢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417.8元。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人黄兴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黄兴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时抢夺他人财产,却终因逃跑途中摔伤昏迷而未得逞,法院在判决时综合了对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界定、完成状态以及量刑的酌定情节来考虑,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性质认定:即飞车抢夺性质的判定。


  所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主要包括如下几点: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则是一般的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但不包括枪支、印章等特殊物品;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对公私财物进行抢夺的行为,关键词在于抢夺行为的当场实施性,该抢夺财物的行为是在不特定人面前或者多数人面前,以被害人当场即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方式实施的;再次,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夺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黄兴源与黄胜柏共同驾驶摩托车驶向同向行驶的受害人,并伸手抢走了受害人脖子上的金项链,二人具备抢钱的主观目的,亦即具备了主观要件,同时实施了抢夺行为,且金项链价值7417.8元,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故可以初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律上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接下来需要判定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状态认定:即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判定。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亦即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者不能控制的客观原因。而犯罪既遂则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而犯罪既遂分为行为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和危险犯四种类型。


  在本案中,由上述分析可知,被告人昏迷之前的行为是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但是由于被告在逃跑过程中意外摔伤昏迷,导致抢夺未得逞,应视为实施未了的抢夺未遂。


  量刑认定:即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认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从轻处罚的量罚情节包括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两种类型。其中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法官有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故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了从轻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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