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案件特点分析
1、犯罪人员通常以合法的经营面目出现,以正在洽谈的工程项目或者根据无法履行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其上当,签订合同进行诈骗。与过去的诈骗分子经常更名换姓,隐瞒真实姓名不同,当前的建筑工程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大多以合法经营者的身份出现,这一点在此类合同诈骗犯罪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的加剧,单位均特别注重自身的利益,千方百计地扩大自己的建筑市场份额,以保证自身利润的获取,而缺乏防范意识和能力,往往急于做工程,疏于防范,只见现象,不见本质,不注意识别其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资金,这经常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3、此类案件的发生,时间跨度比较长,犯罪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待到受害单位发觉上当受骗了,往往也因时过境迁,“人去楼空”对证据的固定、案件的定性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二、案件防范对策
1、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内、外贸易经营业务知识和法律常识的学习,加强遇事随时进行真假辨认的防范意识,特别是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时候,企业往往急于扭转亏损,尤其要加强对合同签订的戒备心理。同时,也应具备审查对方资信方面的有关情况。
2、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职能。例如工商部门应加强办理营业执照的把关,有的企业已经破产或歇业工商部门应即时吊销营业执照,有的企业不具备开业条件,应坚决杜绝领取营业执照。
3、执法部门应加强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打击与防范并举,对相关高危企业应加强法制宣传,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才能有效遏制此类案件的高发。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要看犯罪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是否真诚悔过自新,只有真诚悔改自新,确有悔罪表现的才可以适用缓刑。
第三是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也是实践中最难把握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要素,对于适用缓刑后是否还能再危害社会应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审查判断。
第四、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