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有刑事能力;
被告人的罪过;
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死缓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民愤不是极大的;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能力的;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报请死刑复核庭核准的程序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庭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本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只能向死刑复核庭提交异议状说明不同意的原因,不得提审或发回重审,因为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的,若允许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或发回重审,那么高级人民法院就可以凭借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权力关系而顺利实现自己不同意判处死刑的意志,这样高级人民法院就会实际分享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本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
综合上面的介绍,由于死刑会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所以我国对死刑的严格的审核程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一、什么情况判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
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人口众多,整体国民素质较低,对犯罪的仇视、对死刑的认可、“杀人偿命”等原始法律观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中国特色”吧。而取消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国最终也肯定会取消,事实上,我国在近来的司法实践中已减少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死刑,是严格控制的,他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极其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即使是这样,如果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此,要判处死刑的,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法定情节上都有“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损失特别严重”等规定。
二、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知道了死刑不适用哪些罪犯,自然就对会判死刑的情形有了了解。以下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死刑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外,其他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死亡案件,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死刑执行命令,由判决死刑的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计算。
死刑可以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但其中死刑缓期执行并不属于刑事处罚中的一种,而仅仅是一种死刑制度。通常在不是必须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分子判处死缓。此时就会根据罪犯在死缓期间的表现,对其作出下一步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