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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船只、汽车罪客观方面是指什么?失职渎职罪的认定与处罚是什么以及构成特征

添加时间:2013年3月5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劫持船只、汽车罪客观方面是指什么?



不论是何种罪名在分析其构成要件是都要从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这四个方面来分析,劫持船只、汽车罪也不例外。劫持船只和汽车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劫持,情况严重的会被定罪。劫持船只、汽车罪客观方面是指什么





一、劫持船只、汽车罪客观方面是指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船只、汽车上的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售票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船只、汽车改变方向或自己亲自控制。胁迫,是对乘务人员施以精神恐吓和强制,如以车、船相威胁,使驾驶、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凭其指挥或自己亲自操纵驾驶。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驾驶人员致醉、致昏等,使驾驶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船只、汽车的目的。这里的劫持,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手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而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实现。


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船只、汽车是大型的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与公共安全联系密切。劫持这类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害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毁损。因此,严厉惩治劫持船只、汽车的犯罪行为,对维护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船只、汽车的正常运营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 ,为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武器,但对于如何惩治劫持船只、汽车的犯罪分子,1979刑法无明文规定。近几年来,劫持船只、汽车,造成车、船沉、人员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作案者多系累犯、流窜犯,凶残成性,严重危害社会,危及旅客的人身、财产以至公共安全。因此有必要予以刑法打击。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船只、汽车。船有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之分。这里所说的船只应理解为机动船,非机动的木帆船、牛皮划等小船遭受侵犯虽也可造成损失,但一般不危害公共安全。


劫持船只、汽车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客观方面是指用暴力手段威胁劫持船只和汽车的行为,被侵害的客体是被挟持的船只汽车以及上面旅客的生命安全。






失职渎职罪的认定与处罚是什么以及构成特征

一:失职渎职罪的构成特征


其一,犯罪主体是特殊群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二,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其规定的数十种罪名,具体可划分为三大类:1、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占渎职罪的绝大部分,如徇私舞弊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2、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3、既能由故意构成,又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其三,渎职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指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等。


其四,渎职行为既可能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但无论哪种形式,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其职务紧密相联。


二:失职渎职罪的认定与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在乡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伺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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