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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罪名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供述同案犯能否从轻处罚

添加时间:2013年2月27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盗墓罪名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一、盗墓罪名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


盗墓罪名的法律规定包括《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盗掘古墓葬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内涵认定


一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


其一,明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司法实践中对于私自挖掘地下文物的行为认定为“盗掘”不存在疑义,但是对于盗掘内水、领海中的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定性,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特别是,我国南海管辖海域内,水下文物遗存丰富。当前,盗捞南海水下文物较为猖獗。为强化对水下文物的特别保护,《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明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其二,明确“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实践中,一些被盗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非文物保护单位,甚至尚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例如,长沙汉王陵系列盗掘案,被盗的古墓群在被盗掘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从被盗出的文物资源分析,认定是汉代王陵墓群,后相继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避免争议,《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专门作了规定。


二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包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实践中,对于“古文化遗址”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有意见认为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将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在内,故对于将上述不可移动文物的一部分从其整体中挖掘、凿割下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经研究认为,对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宜作上述广义理解。主要考虑如下:


《文物保护法》第三条明确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与“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并列,不宜再将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纳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范围。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实质上是盗窃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没有必要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因此,《解释》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而且,对于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整体或者可移动部分的定罪量刑问题,《解释》第十二条作了专门规定。


在我国古代帝王去世之后都会被安葬在古墓当中,甚至是进行大量的财宝进行陪葬,所以对于古墓我们国家保护的力度是非常重大的,如果任意的由他人来进行开发的话,将会对历史传统文化进行破坏,所以刑法当中对于该类行为作出了打击。






供述同案犯能否从轻处罚

供述同案犯能否从轻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供述同案犯如果是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过线,是属于立功的表现,属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供述同案犯如果是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过线,是属于立功的表现,属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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