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对其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
根据《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对其限制减刑的罪犯最低刑期
第十二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时对于犯罪情节恶劣、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分子,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如果您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证明标准一般是指对被告人定罪时要求控方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
二、办理死刑案件定罪的证明标准为: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三、办理死刑案件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事实范围:
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有刑事能力;
5.被告人的罪过;
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四、如何理解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对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为此,《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对“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细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强调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
由于死刑刑罚的不可逆转性,我们在起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时,明确规定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是最高、最严的,以确保判处死刑的案件万无一失。但是,并非死刑案件所有事实都要适用这样的标准,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或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事实不需达到这样的证明标准即可予以采信。因此《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列举。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因一些细枝末节问题使案件久拖不决,还突出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