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所判处的一种经济制裁刑罚手段,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判处罚金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
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变化在于增加了罚金缴纳的情况,即被执行人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等缴纳罚金确有困难时还可以延期缴纳罚金。虽然此外还在延期、减少或者免除罚金之前增加了;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字眼,但是与修改前没有差异:修改前,即使没有明文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在司法实践中,都是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会在一个月内作出准予减免的裁定,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会裁定予以驳回。修改后的表意亦如此,为何要徒增这句话呢也许是为了明确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的权力,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综合来看,刑修九第三条对原刑法第五十三条的改动不大,增加被执行人可以延期缴纳罚金的内容对现实有何影响呢修改后,被执行人如有遭遇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其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其本人或者亲属向执行法院除了可以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外,还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罚金,看客莫要小看这一权利,考虑到人民法院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若无颠扑不破的理由和与之佐证的材料,申请人减免罚金的请求在实践中较难被认可。而如果请求延期缴纳罚金,由于延期缴纳未撼动原始生效判决的内容,仅仅是对判决执行方式的变更,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会较宽松,被执行人的请求也较容易得到认可,从而有利于帮助被执行人缓解经济压力,回归社会后早日步上正轨。当然,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可以帮助缓解罚金刑执行难的宿病。
刑九的修改体现了罚金刑执行的人性化原则,既有利于被执行人,又缓解了执行机关的压力,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