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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与再犯在刑法中,是很相似的两个名词,累犯是指已经犯过罪,但是过了一定时期又犯罪的罪犯,再犯是我们说的再次犯罪的人。累犯与再犯还是不同的,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累犯,是指因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刑罚结束后在一定时期又再犯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被判有期徒刑以后,已经执行刑罚结束后,但是在5年内又再犯罪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犯罪是因某种特定罪罚接受刑罚的处罚了,但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罪犯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下面介绍一下累犯与再犯的概念:
累犯与再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一般来讲,所谓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就是已经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在未来的实施犯罪的时间上没有具体的要求,既可以在前罪还在执行期间就又犯罪了,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的某个时间再次实行犯罪行为。累犯和再犯相同的地方在于:他们都不是初次犯罪,犯罪行为都在两次或者两次以上。
那么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累犯所犯罪的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每个罪行都说故意主观犯罪。再犯所犯的罪行不是一定故意犯罪。
累犯所犯罪的两次或两次以上都必须要受过一定的处罚和刑罚。再犯不要求所犯的罪行一定受到过刑罚。
累犯所犯的后罪,必须是在前面的罪行已经刑罚执行完了的以后的特定期限内,而再犯的前后罪之间没有时间方面的限制。后罪何时犯罪时间是没有要求的,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
以上就是关于累犯与再犯的相关知识,还有累犯和再犯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缓期执行又称缓刑,是指犯罪人在判决之日起,法院给予一定的期限来考验犯罪人,假若犯罪人行为良好,便给予一定的减刑量刑的判决。根据我国法律,缓期执行适用于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死刑。但是无期徒刑缓期执行可以吗
无期徒刑不能缓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可能判缓。
无期的意思就是“没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总的来说,缓期执行并不适用于无期徒刑,仅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并且法院认为其缓刑的执行对社会不存在危害。所以缓期执行仅使用于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死刑的罪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