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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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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条件不足需注意什么 办理自侦案件需慎用取保候审

添加时间:2016年3月17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取保候审的条件不足需注意什么

  核心内容:取保候审的进行是需要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些条件不能满足的,就是不能进行取保候审,那么尚未满足的时候,有哪些方面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呢主要的条件有哪些问题存在的呢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是刑诉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按照此规定实施,极可能对那些不应当采取取保候审也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与取保候审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二是该条款第2项规定的条件是关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此项规定只对判处刑罚的下限幅度作了规定,而对上限却没有限制,容易导致执法人员随意性。


  1.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流窜作案的;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一人犯有数罪的;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2.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


  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


  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


  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3.止取保候审中产生的司法腐败,建立健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办理取保候审追究制。



办理自侦案件需慎用取保候审

  核心内容:关于一些自侦的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办理取保候审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最可能发生的问题会是哪些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为什么办理自侦案件是需要慎用取保候审呢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取保候审条件弹性大,操作中带有随意性。由于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活动复杂多变,很难预测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采取取保候审难以保证不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串供、毁证等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况。


  二是管理落实不够,防范难以到位。


  一些活动能力很强的职务犯罪主体通过暂时获得的;自由;,给侦查活动、审理起诉工作设置障碍。


  三是办案时间长,办案节奏松弛。


  由于取保候审的时限可长达十二个月,缺乏时限上的压力和紧迫感,容易形成;立案一阵风,侦查马拉松;。


  笔者认为,自侦案件复杂,阻力大、困难多,为确保案件质量,应慎用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需着重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侦办共同犯罪案件、窝案、串案时有四难,即发现难、侦破难、取证难、制服犯罪嫌疑人难。特别是对多种罪名、适用数罪并罚法律条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慎用取保候审,以保证使案件顺利交付审判。


  二是对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


  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反侦查和抗审能力强,既有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的侥幸、畏罪和对抗心理,更由于其久居官场,心理表现复杂、多变。对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拘的要拘,该捕的要捕,慎用取保候审。


  三是对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


  对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容易在社会上造成种种误解,影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四是对口供不稳定、反复变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取保候审。


  对此,应加强分析,找出原因,采取对策,慎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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