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再审程序
刑事再审
民商再审
犯罪状态
罪罚轻重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取保候审

再审程序刑事再审民商再审犯罪状态罪罚轻重死刑复核取保候审诉讼指南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刑事诉讼罪名分析死刑知识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911056513
联系人:张涛
北京 北京

取保候审的期限算不算刑期?取保候审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添加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取保候审的期限算不算刑期?

  在判刑前先期拘留的拘留一日怎么算,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又是如何算


  某人于2001年8月30日被拘留,9月5日被监视居住,11月26日被逮捕.最后法院判了5年.但法院的判决书说刑期从2001年8月30日至2006年8月29日,这样的判决对吗 可以肯定地说,法院的这份判决书是有问题的!刑法第47条明确规定:....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但是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均不算羁押,所以说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均不能折抵刑期.关于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刑期的具体解释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此复


  关于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的依据是: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这一强制措施只是限定了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并对被告人在此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而并没有规定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依照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对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具体的文号是1984法研字第16号.


  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实际情况: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在行政拘留所里监视居住的!我都接到过多起这样的案子.如果是在拘留所里监视居住的,针对被告人来说这样的计算方法是可以的.但法院这样的判决书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判决应当除去9月5日到11月26日这段监视居住的期间。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大至相同,所以应该适用上面的批复。请参考:


  刑诉法解释第六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这一强制措施只是限定了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并对被告人在此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而并没有规定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依照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因此,对于被告人在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


  被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取保候审虽然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折抵刑期,但是从监视居住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它是同样不能折抵刑期的。


  至于拘留和逮捕是应该折抵的。具体参考如下: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



取保候审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1、刑事诉讼法第52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2、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11056513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