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
二、罚金的数额
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
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四、罚金的执行方式
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
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
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
减免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方法。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 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 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 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 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 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