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核心内容:取保候审的金额确保了我们关于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暂时自由的问题,但是缴纳了一样一笔保证金,它的管理工作是如何的呢相关机关单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管理才是正确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对某市及所属县区公安机关丘两个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汁时发现,部分公安机关取保侯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公安部门的执法形象,亟待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表现在:
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
;;; 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自身周转。
二、部分单位挪用保证金。
;;; 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而是纳入单位经费统一使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经费支出。
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
;;; 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
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
;;; 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同样理由一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入。
我们认为:1.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执行,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2.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3.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
根据 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的保释金是可以退还的,只要犯罪嫌疑人在保释期间没有触犯法律,那么公安机关就应当将保释金退还给嫌疑人的家属,如果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就应当没收保释金。以上就是;取保候审的保释金是否可以退还;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