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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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已经具备取保候审条件,也并非说马上就可以办理,通常,办案机关都要等到取证工作基本完成以后,证据基本定型后,才会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这主要是害怕将人放出后发生串供,翻供等情况。因此,大多数取保候审,都是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一两个月并就所涉嫌犯罪的问题形成口供后,取保候审才会得到批准。
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办案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条件调查取证。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到医院调取病历;对于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调取医院关于怀孕的诊断证明或婴儿的出生证明;对于有稳定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文件或调取劳动合同。
核心内容:取保候审是有一定的条件要求的,那么在具体的条件要求下,我们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呢还可以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呢量刑调价、身体条件和事实条件,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取保候审,是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应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种情形制定具体的标准,并明确规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含义。
1.量刑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罪刑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逃避侦查或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社会危险性较小,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有利于教育、改造挽救犯罪分子,减少诉讼成本。因此建议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或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身体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严重疾病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明文解释,并列出具体疾病伤残标准的便于执行。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情形,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程序,提供科学依据、严格审批。不论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都是酌情条件。不将其监禁,主要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了国家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宽大仁怀的态度。
3. 事实条件。
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取保,主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批捕起诉、判刑,法定刑最低在三年以上的案件,一般不宜取保候审。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定办案时限已到,不能捕、不能诉的案件而需要继续侦查取证的可以取保候审,但对共同犯罪案件,某些犯罪嫌疑人在逃,由于这些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串供等妨碍侦查行为的发生,应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