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保释指的是在当时人被捕的情况下,给这个被捕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担保或者其他的可以接受特定条件而将这个被捕的当事人进行释放的一种制度。被捕的人为保释所交的金钱被称为保释金,在中国也被叫做为保证金。向公安机关缴纳保释所需的保证金,不可以被说成通过金钱的方式来换取这个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这个被告人的一个人身的自由,而是说要求这个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这个被告人用金钱来当做是一个担保,以防止这个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这个被告人逃避警方的侦查、法院的起诉和审判,如果这个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这个被告人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主动到案的话,是可以退换给者个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这个被告人所交的保证金。
但是,如果这个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这个被告人有以下几个情节的,将不会退还保证金。那么在保证金到底要不要退还的这个问题上,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应该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个,该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这个被告人在没有得到有关的执行的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面不可以擅自离开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这个被告人所居住的市或者县城;如果是已经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许可是可以离开的。
第二个,该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这个被告人在被法院活着是公安机关人员传讯的时候应该及时主动的到案;
第三个 该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这个被告人不允许使用任何的形式或者手段干扰或是扰乱证人作证;
第四个,该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这个被告人不可以毁灭该案件的所有相关证据、也不可以自己私自伪造证据或者与其他人进行串供。
一、取保候审条件要求是怎样的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刑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当事人的情况不是患有严重疾病,可能不符合取保的条件,但最好请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二、取保候审期限到了怎么办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其实,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亲属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事情,就是帮嫌疑人取保候审。因为在侦查阶段家属根本见不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也没办法全面了解案情,也就没办法给嫌疑人提供有效的帮助。只有成功获得取保候审,才能帮助嫌疑人更快查清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