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我国对于那些富人,有钱的公司收税是十分高的,这也就从另外一个方面刺激了那些人进行逃税,骗税的行为。这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逃税罪罚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起来看看把。
一、逃税罪罚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立案标准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3、犯罪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逃税罪罚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的全部内容。逃税是我国的违法行为,但是合理的避税是合乎法律条文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对于违法一些规定的大部分处罚方式都是罚款,如果要进行罚款是需要开具一张罚款通知单的。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罚款通知单格式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罚款通知单格式是怎样的
罚款通知单由通知标题和主送机关以及罚款通知单的正文组成。各个部分具体的写法在下文为您介绍。
1、罚款通知单的标题
罚款通知单的标题一般采用公文标题的常规写法,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组成。也可以省略发文机关,由主要内容+文种组成标题。如:《关于×××旷工罚款通知单》
2、罚款通知单的主送机关
罚款通知单的发文对象比较广泛,因此,主送机关较多,要注意主送机关排列的规范性。
3、罚款通知单的正文
该部分主要写发布该罚款通知单的原因及罚款的依据。
4、罚款通知单事项
这是罚款通知单的主体部分,所发布的罚款决定以及对其他人的告诫等内容都在这一部
分中有条理地组织表达。
二、罚款通知单的范文
为了让您对罚款通知单怎么写有一个更为直观的理解,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一个具体的罚款通知单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的罚款通知单
XXXX年XX月X日,公司xx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罚款,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事故直接人XXX,200元;
2、事故间接人XXX、XXX,各100元;
3、 XX经理、XX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三、罚款通知单的特点
1、内容的真实性。真实是处罚通知的生命。通知的任何情况、事实都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有差错。
2、目的的告知性。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罚款通知单格式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如果对于罚款的决定不服的话,是可以申请相关的复议来进行进一步决定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