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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应不应该退还 监利县公安局明知当事人受骗 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

添加时间:2013年8月4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取保候审保证金应不应该退还

  问:我是一名无业青年。去年10月份,我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


  后因案件事实未查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家人为我交纳了5000元


  的保证金。今年3月份,公安机关解除对我的取保候审措施,我向公


  安机关追要保证金,但遭到拒绝。请问,我能要回这笔保证金吗


  张江


  答: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监禁,但必须提出保


  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担保被保证人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


  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保证金担保是修改后增加的


  一种担保形式,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处理措施。如果被


  保证人没有违犯有关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被保证


  人或者其家属。


  关于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保证金的处理


  问题,第56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


  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犯前款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犯前款规定,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


  应退还保证金。


  你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犯有关法律规定,现已取保候审结束,公


  安机关应退还这笔保证金。



监利县公安局明知当事人受骗 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


7月中旬,本报接到监利县柘木乡政府工作人员邹炎林的投诉,反映监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去年收取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4000元,如今已到期,应该退还而拒不退还。


7月15日,记者赴监利县采访。邹炎林告诉记者说,2003年4月他无意中卷入了一起未遂汇票诈骗案。他有一个同学叫黄金生,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邹炎林找到湖南省岳阳市的朋友易江生想办法,易江生说他有朋友陈林在广州,可以跟单位借钱。3人于2003年4月来到广州借款,合同、担保、公证手续办好后,陈林拿来300万元汇票。黄金生因有事提前一天离开,委托邹炎林将汇票带回监利县办理划转手续。


邹炎林于去年4月30日到家后,即到监利县工行拿汇票欲将款项划到农行。工行、农行工作人员说汇票押密不对,汇票是假的,当即报案。随后,公安局将邹炎林、易江生、黄金生予以拘留。


5月9日,邹炎林交了4000元保证金给经侦大队,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放了出来。稍后,易江生、黄金生也分别交了6000元保证金取保候审。


邹炎林告诉记者,这起案件中,他们3人都是受害者。此后的这一年多时间里,经侦大队再也没有找过他们3人。


2004年5月18日,邹炎林拿着;取保候审通知书;和暂扣凭证找经侦大队退钱,经侦大队长许爱平说要请示杨副局长后才能退还。5月20日,经侦大队干警赵中华拿出一份;没收证;要邹炎林签字,说保证金没收了,因为邹炎林违反了规定。邹看到;没收证;上的日期是2003年6月1日。邹说,2003年6月1日之前他一直在家,没有违反规定;再说取保候审时,他跟干警讲过要外出治肝病,他们同意了。赵中华说,他到邹炎林单位去,单位的人说邹不在。邹炎林申辩说:;我的手机是开着的,干警要来怎么不打我的手机呢你要来找我,必须到我家里来找呀。;


邹炎林不肯签字,笔录上他写了这么一段话,大意是:;我是18日来的,你们没有说没收,今天来,说没收了。你说我违规,我没有违规。取保候审时,我给你们请示了,并且我只在去年7、8月份去过岳阳,当天去,当天回。;


邹炎林随后又找经侦大队长许爱平,许说他向杨副局长汇报时,杨狠狠批评了他,说保证金坚决不能退,谁退谁出钱,局里不承认。


7月16日,记者与当事人易江生通了手机。他告诉记者,监利县公安局明明知道他们受骗,还要收取取保候审金。时间一年多了,公安局从来没有找过他,也没有问过陈林的去向。公安局没有主动退钱,他也从来没有听说过这笔钱被没收。


7月19日,记者又与当事人黄金生的妻子唐红平通了手机,她告诉记者,公安局收了她丈夫取保候审金6000元,一直没退。




7月15日,记者到监利县公安局了解情况时,公安局不接受采访。


第5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有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时限为一年。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颁布了,其中明确规定,如果保证金没收,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后的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如果不没收,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


本案3位被取保候审人要求监利县公安局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复。本报记者刘自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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