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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 罚金可以独立适用吗

添加时间:2013年7月14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包括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这两种方式有时候会同时使用。但是我们对他们也要做好区分,那么,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可称为;先罚后刑;;第二种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后,再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可称为;先刑后罚;。


  ;先罚后刑;情况下的适用原则。具体如下:


  其一,同质罚相折抵。此种情形是当前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竞合的主要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由此可以归纳出;先罚后刑;情况下;同质罚相折抵;原则,即行政拘留与剥夺人身自由类的刑罚,罚款与刑事罚金可以相互折抵。


  其二,不同罚则各自适用。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16条以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12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据此,可以推导出;先罚后刑;情况下;不同罚则各自适用;原则,应当分别作出,各自适用,并行不悖。


  ;先刑后罚;情况下的适用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的案件,对行为人还应当追究行政的,行政机关也必须追究其行政。但因;先刑后罚;的竞合情境具有自身的特性,在适用双重处罚时应当灵活把握;刑事优先;原则。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效力位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可以推导出以下适用原则:


  刑事判决优先。根据《办法》规定,对于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在刑事判决之后需要继续追究行为人行政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作出行政处罚。


  同质罚不再罚。对于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所具有的性质相近的处罚种类,即罚金与罚款,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与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已经给予行为人刑罚处罚,行政机关不能再给予其同质行政处罚。


  特有罚可再处罚。基于行政犯自身的特殊性和行政领域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处罚方式,刑事处罚并不能当然地吸收或替代行政处罚。在已经判处刑罚后,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特定行政的,可以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罚金的缴纳方法


  1、一次或分期缴纳,一次缴纳是惯例,分期缴纳是例外。


  2、强制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的,法院可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的措施,强制其缴纳。


  3、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缴纳。


  4、减少或免除缴纳,即对犯罪人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由犯罪分子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可以根据其遭受灾祸的轻重情况,裁定减少罚金数额或免除缴纳全部罚金。


  三、刑法对罚金数额确定的规定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此,我们认为决定犯罪人的罚金数额时,要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根据,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


  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比例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9条规定:;犯虚假出资罪或抽逃出资罪的,并处或单处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2、倍数制。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1997年《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比例兼倍数制。不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数额的一定比例和倍数确定罚金的数额。如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各种犯罪均规定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4、特定数额制。即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额。1997年《刑法》第173条对变造货币罪即规定了这种情形。


  5、抽象罚金制。即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如刑法对犯罪的单位都是只抽象的规定判处罚金。此外,也有对个人的某些犯罪只抽象地规定判处罚金。


  在适用的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的时候我们要遵循法律对他们的规定。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罚金可以独立适用吗

  罚金也是刑罚的一种,不过大多数罚金的判处都是作为附加刑,那么能不能够单独只判处罚金呢。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罚金可以独立适用吗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罚金可以独立适用吗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偶犯或者初犯;


  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三、罚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罚金可以独立适用吗的全部内容。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进行罚金的判处的,必须是要刑法当中规定的可以判处才行。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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