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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贪污罪罚金标准是多少 触犯刑法怎么缴纳罚金

添加时间:2013年5月2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法贪污罪罚金标准是多少

  两袖清风是形容官员不贪污,不受贿,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父母官。一个国家只有拥有这样的官员,才是一个好的国家,才是人民最大的幸福。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刑法贪污罪罚金标准是多少




  一、刑法贪污罪罚金标准是多少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二、相关法规


  新刑法受贿罚金刑判罚标准适用规定


  《刑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选择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分别是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和复合式。


  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刑法贪污罪罚金标准是多少贪污这种行为是见不得人的,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牟取利益,这种行为让人们所不齿。当官就要做一个廉洁爱民的好官,只有这样,人民才能将你记在心中。





触犯刑法怎么缴纳罚金

  触犯了刑法怎么缴纳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触犯刑法,缴纳罚金的方式主要有一次或分次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和减免或免除缴纳。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罚金的缴纳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一次或分期缴纳。犯罪分子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和指定的期限,一次缴纳完毕或几次缴纳完毕。一般情况下,罚金数额不多或虽多但一次缴纳不是太困难的,应限期一次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限定时间分几次缴纳。


  2、强制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的,法院可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的措施,强制其缴纳。


  3、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缴纳。


  4、减少或免除缴纳。即对犯罪人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由犯罪分子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可以根据其遭受灾祸的轻重情况,裁定减少罚金数额或免除缴纳全部罚金。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选处罚金。即罚金作为一种与主刑并列的刑种,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此种情况下罚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刑法》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既有此规定。


  2、单处罚金。即对犯罪分子只能单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法。我国刑法分则凡是规定处罚犯罪单位的,都是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


  3、并处罚金。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并且是必须附加适用。《刑法》对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此规定。


  4、并处或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与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规定了这种情形。


  在生活实践中,交纳罚金并不会因为主刑不用执行了,也就同时不用交纳。而对于罚金的缴纳方式主要分为一次或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少或免除缴纳这四种方式。其中,罚金的适用方式分为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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