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涛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累犯与再犯在刑法中,是很相似的两个名词,累犯是指已经犯过罪,但是过了一定时期又犯罪的罪犯,再犯是我们说的再次犯罪的人。累犯与再犯还是不同的,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累犯,是指因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刑罚结束后在一定时期又再犯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被判有期徒刑以后,已经执行刑罚结束后,但是在5年内又再犯罪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犯罪是因某种特定罪罚接受刑罚的处罚了,但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罪犯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下面介绍一下累犯与再犯的概念:
累犯与再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一般来讲,所谓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就是已经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在未来的实施犯罪的时间上没有具体的要求,既可以在前罪还在执行期间就又犯罪了,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的某个时间再次实行犯罪行为。累犯和再犯相同的地方在于:他们都不是初次犯罪,犯罪行为都在两次或者两次以上。
那么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累犯所犯罪的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每个罪行都说故意主观犯罪。再犯所犯的罪行不是一定故意犯罪。
累犯所犯罪的两次或两次以上都必须要受过一定的处罚和刑罚。再犯不要求所犯的罪行一定受到过刑罚。
累犯所犯的后罪,必须是在前面的罪行已经刑罚执行完了的以后的特定期限内,而再犯的前后罪之间没有时间方面的限制。后罪何时犯罪时间是没有要求的,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
以上就是关于累犯与再犯的相关知识,还有累犯和再犯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大家都知道的是,如果在我国从事刑法当中所禁止的行为,那么是需要接受刑事方面的制裁的刑事方面制裁通常情况下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然后由法院来进行判决,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的是不需要承担,很多人想知道。认罪认罚交罚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认罪认罚交罚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认罪认罚,并且积极地交罚款,实际上就是认罪态度非常诚恳的一种表现。因此,国家在进行相应的判决的时候会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国法律对于非犯罪情节从重处罚只有法定从重处罚,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说明,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并不存在从重情节。 我国法律对非犯罪情节需要酌定从重的,如累犯、毒品再犯、国家安全累犯等均以明文形式进行了规定,即一切非犯罪从重情节均为法定,不存在酌定形式。我国法律未授予法官拟制法律的权利,因此非犯罪情节从重处罚不存在法定以外情况。
二、其他
一是赔偿不单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它包含超过直接损失的赔偿及精神上的赔偿。
比如一天工资10元。关一天赔你10元是不对的,要赔偿20元、30元,甚至100元。而目前以为这就算赔偿了。对于我来说,赔1万元我都不愿意关一天。道理很简单,失去自由的代价决不能简单的以直接损失计算,因为坐牢可不是一种正常的生存状态,仅赔直接损失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实际上等于纵容了政府的错误。试问,有哪个人愿意蒙受不白之冤在牢狱待几年出来后拿全部工资奖金呢别说按平均工资,就是翻番也没人干。
二是赔偿是对行政、司法机关错误的惩戒,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须付出的成本。
这些机关因为失误承担了巨额赔偿,而赔偿款是纳税人的钱,公民知道自己选择的政府犯了什么错误,促使人民监督它改正或者选择更好的人。对行政、司法机关来说,赔偿是教育他们的强制形式。一般来说,它们就会接受教训,下次谨慎的多。如果惩戒———赔偿不到位,行政、司法部门违法行为就会肆无忌惮地发展。比如说司法部门刑讯逼供致伤致死的赔偿,如果高额赔偿,对财政是很大的负担,对政府有压力,促使他们以后会接受教训,真心抓队伍建设,防止此类事件再发生,不会像现在有些地方表面上抓得紧,实际上为了“破案”对刑讯逼供睁只眼闭只眼。
高额赔偿决不是“加重国家负担”,而是为了实现更远大的法治目标必须付出的成本,不付成本就不会进步,高额赔偿是为了以后少赔偿。这就是赔偿的进步意义,可以建立人民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惩戒机制。从此意义上讲,赔偿金多并不是一件坏事,政府就会变得聪明一点,它是国家法治建设取得成果的象征。怕就怕根本不赔或象征性的赔偿,那才是法治的悲哀
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认罪认罚交罚款和自首的情况基本上是具有相同的性质的,也就是说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只不过它的纯度没有自首高。具体的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