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对于有些违法者对它进行经济制裁也许是最好的方式之一,比如判处罚金。这期间就可能会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使用方式等等。那么,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包括哪些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网的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规定。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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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了刑法怎么缴纳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触犯刑法,缴纳罚金的方式主要有一次或分次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和减免或免除缴纳。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罚金的缴纳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缴纳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一次或分期缴纳。犯罪分子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和指定的期限,一次缴纳完毕或几次缴纳完毕。一般情况下,罚金数额不多或虽多但一次缴纳不是太困难的,应限期一次缴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限定时间分几次缴纳。
2、强制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的,法院可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的措施,强制其缴纳。
3、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缴纳。
4、减少或免除缴纳。即对犯罪人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由犯罪分子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可以根据其遭受灾祸的轻重情况,裁定减少罚金数额或免除缴纳全部罚金。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选处罚金。即罚金作为一种与主刑并列的刑种,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此种情况下罚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刑法》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既有此规定。
2、单处罚金。即对犯罪分子只能单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法。我国刑法分则凡是规定处罚犯罪单位的,都是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
3、并处罚金。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并且是必须附加适用。《刑法》对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此规定。
4、并处或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与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规定了这种情形。
在生活实践中,交纳罚金并不会因为主刑不用执行了,也就同时不用交纳。而对于罚金的缴纳方式主要分为一次或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少或免除缴纳这四种方式。其中,罚金的适用方式分为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