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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取保候审需要完善的条件

添加时间:2013年2月27日   来源: 北京再审申诉律师     http://zsssls010.maxlaw.cn/

  张涛律师,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核心内容:证人的出现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的,在关于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承担民事是有哪些具体的要求与及条件的呢需要承担的任务是如何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第73条第2款是对取保候审保证人特定情形下承担民事的规定。该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致使被告人逃匿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但由于该条规定得过于原则,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颇有争议,本文略作分析。


  大家对保证人于此情形下承担的性质和的范围均无异议,有异议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何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是否具有独立性。一种观点认为结合第73条第1款的规定看,被告人逃匿是否由于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造成的,应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予以认定,只有执行机关认定因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导致被告人逃匿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一种观点认为因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导致被告人逃匿的,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因被告人缺席刑事审判无法继续进行,刑事诉讼部分只能中止,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也应中止,待被告人归案后,才可追加保证人为被告,追究其赔偿。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于此情形下承担赔偿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不受执行机关是否追究保证人以及被告人是否归案的影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保证人承担的赔偿在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它具备侵权行为成立的独立构成要件。根据民事法律有关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此种情形下,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导致被告人逃匿属于加害行为,被告人逃匿致使附带民事原告人不能及时追究其民事,已经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了损害,此属损害事实,附带民事原告人这种损害正是由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造成的,与保证人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说明保证人是有过错的。而被告人的民事源于其犯罪行为,二者在主体、归责原则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不同。


  因此,保证人的赔偿与被告人的民事相互并存,前者不依附于后者。被告人逃匿,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因刑事诉讼的中止导致附带民事诉讼也无法继续进行,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证人独立承担赔偿。可见第二种观点是不足取的。


  执行机关是否追究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的刑事也不是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保证人独立承担赔偿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据第七条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的承担。保证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为使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现被取保候审人逃匿,完全可以进行举证倒置,将举证部分分配到保证人处,要求保证人对自己没有过错和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与自己履行保证义务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不违反公平原则。另外,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要求是不同的,执行机关是否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追究保证人的刑事,取决于保证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执行机关是否追究保证人的刑事不影响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保证人独立承担赔偿。




取保候审需要完善的条件

  核心内容:取保候审是有一定的条件要求的,那么在具体的条件要求下,我们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呢还可以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呢量刑调价、身体条件和事实条件,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取保候审,是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应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种情形制定具体的标准,并明确规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含义。


  1.量刑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罪刑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逃避侦查或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社会危险性较小,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有利于教育、改造挽救犯罪分子,减少诉讼成本。因此建议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或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身体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严重疾病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明文解释,并列出具体疾病伤残标准的便于执行。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情形,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程序,提供科学依据、严格审批。不论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都是酌情条件。不将其监禁,主要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了国家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宽大仁怀的态度。


  3. 事实条件。


  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取保,主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批捕起诉、判刑,法定刑最低在三年以上的案件,一般不宜取保候审。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定办案时限已到,不能捕、不能诉的案件而需要继续侦查取证的可以取保候审,但对共同犯罪案件,某些犯罪嫌疑人在逃,由于这些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串供等妨碍侦查行为的发生,应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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